□信息时报记者 邱作霖 虞莹莹

  4月18日,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组织起草的《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向社会发布,规定主要涉及新建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按照规定,企业如将新建租赁住房违规出租或以租代售,将接受相应处罚,且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佛山市土地竞买。

  新建租赁住房应全部公开租赁

  按照规定,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及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等三类租赁住房。新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当注明为“租赁住房,不得分户发证,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

  禁止以租代售、变相销售使用权

  规定要求,企业新建租赁住房申报出租新建租赁住房均需向各区住建部门提交《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租赁申报表》进行租赁申请,该申请表中附带《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租金方案》,建设单位设置租金标准时可参考各区住建部门按区域、按路段发布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向佛山市物价部门登记备案。

  规定对租金收取也有明确要求,经营企业不得一次性收取新建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新建租赁住房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承租人其他费用。

  企业如违反规定,将新建租赁住房违规出租或以租代售的,将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最近一年内不得参加佛山市土地竞买。

  应当以全装修标准交付

  同时,规定要求新建租赁住房应当以全装修标准规划、设计、报建及交付,装修标准需经各区发改部门审核,居住用途的装修标准需满足基本居住要求。新建租赁住房应当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外出租。新建租赁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租赁备案方面,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在租赁申报表报备后10个工作日内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同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资料。企业应当采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应按照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