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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个人认为这种做法:
有效可行
不合法,侵犯他人隐私权
不好说
  
 

案例一
地点:深圳东门商业区
  2003年9月25日,深圳商业区东门一带的公交站牌上出现了数张“谨防小偷”告示,示上印出的小偷头像共有21个,包括7名女小偷。告示是以匿名的方式张贴的,下面没有任何有关部门的署名。这批小偷的头像被贴到了闹市区最引人注目的公交站牌上示众>>详细
  周围巡逻的保安黄先生说,这些告示是他们在前天晚上统一贴的, “东门这里小偷多是出名的,这些小偷每次偷的财物价值不高,一般只能把他们带走协助调查几天就得放出来,他们很快会再次偷窃。我们贴出告示就是想把一些惯偷曝光,让市民加强警惕,以免给他们可乘之机。”记者随后联系到东门派出所和罗湖巡警二中队,有关人士表示对这件事不清楚。>>详细
案例二
地点:布吉镇一民房工地
  “我拿了人家东西,要绑我也没办法。”昨日清晨(2003年10月26日),一女子溜进工地偷盗钢筋时当场被抓,工人们拿电线把其绑在搅拌机边示众4小时。参与捆绑的工人们理直气壮地说:“没事,我们又不打她,就是想让大家都知道她是个小偷。”>>详细
案例三
地点:深圳梅林二村绿润果菜专营店
  昨日(2003年10月21日),一女小偷在梅林二村绿润果菜专营店行窃时,被当场抓获,工作人员开出两个条件:要么去派出所,要么挂一块“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站在门口示众。女小偷选择了后者,在店门口示众20多分钟。该店工作人员说,“这是为了警示其他小偷”>>详细
案例四
地点:广东某外语大学
  前天上午,广东某外语大学的很多学生发现,校园内诸如学生饭堂等几个人流密集的地方都张贴了告示,上面称学校保卫队前天通过伏击抓获了四名抢劫盗窃嫌疑人,并张贴了他们的照片。4名嫌疑人的姓名和籍贯也赫然在内,吸引了不少学生的目光>>详细
案例五
地点:深惠公路旁某花园
  一名男子在深惠公路旁某花园偷自行车被保安抓住后,左手被绑在自行车上在小区内示众。有业主称当时小偷胸前有纸牌,这样做是侵犯小偷人权。管理处人员否认这种说法,他称此举是为了查看小偷进入小区的入口。>>详细

 

  近两个月来,这种将小偷挂牌示众,登头像“公示”频繁发生,同时,对这样的做法,市民们普遍关注,反应褒贬不一,越来越多的专家、律师参与讨论这一话题更深层次的讨论……
赞成意见:
 
  李小姐(深圳商业区东门一带的公交站牌告示附近卖报的)说:“这里每天都有很多小偷,警察管理难度很大,相信这种方法不但可以起到威慑作用,而且还能防止他们再犯罪。”

  市民王先生认为,这样做可以给路经此地的市民以提醒,市民出行时能更加小心告示上的人。

  龚明俊:公布小偷照片又何妨?其一、商家此举没有违法。超市虽然无权擅自公开小偷的照片,而律师对此有明确解释,公开扒手照片的行为是经公安机关定性并允许的,以警示顾客为目的,所以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另外,“过激”不一定就不好。>>详细

  南郭:曝光也是文明   所谓“惯偷”,就是屡抓屡犯,不知悔改,对付这类“浪子尚未回头”的小偷,公安机关又不能派人时刻都监视其行踪———那才是违背法治文明原则的做法———因此曝光其照片,让大家有所防备,这总比严厉处罚或高压威慑等办法要文明得多。这不仅是对“惯偷”们曾犯罪错的惩罚,也是对其的警醒,是有效避免其再犯新错的得力措施。>>详细
 
  张涛(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学生) 一次有益的尝试  要想解决小偷问题,首先得突出一个“防”字。小偷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很大程度上跟市民防范意识淡薄有关。公交车站点及超市由于人流量较大,是小偷经常出没的场所,“谨防小偷”告示正好为来乘车的市民和逛超市的顾客们提了个醒,让他们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有意识地保护好随身财物。 
  从某种意义上讲,小偷头像公示还能起到治病救人,挽救小偷的作用。市民的防范和道德的谴责,好比当头棒喝,将使许多尚未完全堕落的小偷从此良心发现,金盆洗手,浪子回头。果能如此,此举可谓善莫大焉。>>详细  

  刘海明 广西大学学生 小偷怕亮相 公安机关靠罚款、拘留难以“驯服”的小偷们,现在终于被人们发现了其致命的软肋所在:怕亮相。因为一旦亮相,这些从表面看和常人没啥两样的小偷们,再想掩饰自己的“职业身份”已经不大可能,有了众人的戒备,行窃的危险基数大大增加,成功的概率几近于零。既然小偷头像有驱贼的奇特功能,不如各地纷纷效仿,迫使众多的小偷失业。要知道,他们的失业率越高,社会治安状况就会越来越好转。>>详细
反对意见:
 
  市民张先生 觉得这种做法欠妥,“虽然这种做法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但对这些小偷影响很大,大家都会知道他们是小偷,难免会疏远歧视他们。这样他们改过自新就很难,很可能再犯罪。”>>详细

  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鲁凯律师 侵犯公民隐私权 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即使这些人以前是小偷,也不能证明他现在是小偷,不能因为以前的过错就给一个人完全定性。这种做法很容易侵犯公民有关权利,特别是隐私权。>>详细

  桔子 不能感情用事 对那些屡教不改的惯偷,用点“狠招”,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不要忘了小偷的肖像权也不容侵犯,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将小偷的照片公之于众。现在,一些地方的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庭公审嫌犯时,还给嫌犯戴头罩呢。这种尊重嫌犯的行为体现了执法机关办案的人性化,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人不能感情用事而有悖法规。须知,小偷也是公民,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再说,长得相像的人也很多,如果某个人长得与贼相似,那问题可就复杂了。>>详细

  张涛 执法不能违法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其中包括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依照民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本人允许不得使用其肖像,超市和公安机关擅自贴出这10名小偷的照片,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对方的肖像权;同时,小偷小摸行为属于小偷的个人隐私,依法享有相应的不公开权,他人不得予以干涉。小偷公示却将其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并且很可能导致一些初犯者自暴自弃,甘愿堕落下去,甚至变本加厉报复社会。 >>详细

  朱达志 小偷有肖像权 未经司法裁定,公安机关能给一个“小偷”定什么性?即便是一个已被法庭宣布有罪的人,他也不一定就必然丧失了所有的公民权,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等自然的和法定的权利。……假如小偷的权利可以不当一回事,那么离老百姓很近的权利也有可以被各种各样的强势力量有意无意地忽略甚至非法剥夺,恐怕就只有一步之遥了。>>详细

  大毛、小美说新闻 你想啊,假如那照片上7个女的中有一个长得很像你,你以后还敢上街吗?>>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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