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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发生了一起观众因观看行为艺术展览犯恶心将主办展览方告上法庭的案件,原告与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不甘示弱。这一目前国内罕见的案件引起了广大市民以及媒体的关注……[请您发表评论]
  您对当今社会上流行的行为艺术看法是:
1、现实社会大胆的写真
2、色情污秽变态多过于艺术
3、与我国道德观审美心理不符
4、接受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5、不好说
  

事件源头:
  广州美术学院教师苏坚称:“当我看到命名为《十二平方米》的行为艺术中那个满身爬满苍蝇的裸体男人时,就感到很恶心。接着,我看到了录像《洗手间》,里面有裸露画面。” 对于这次展出的上述两件作品,苏坚觉得很气愤,他认为举办此次展览的广东美术馆展出这两件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人身健康,于是将广东美术馆告到法庭。要求被告:1、退还门票款30元等费用;2、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等。

案件一审:2003年2月20日,案件一审在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双方争论焦点:
  一、展出作品是否违法?
  原告律师指出,2001年,文化部早已发文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表演或者展示血腥、残暴、淫秽等场面,禁止展示人体性器官或进行其他色情表演等有伤社会风化的演示行为”;“禁止将以上表演及展示行为以音像或文字图片等形式进行机械复制、传播。”广东美术馆展出这两件作品是违法行为。
  被告辩称,此展览是经省委宣传部和国家文化部批准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洗手间》曾经在北京、香港等地多次展出,不是原告认为的裸露、淫秽的东西,而是经过由专家组成的展览策划委员会评定的认为“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的作品。
  二、有没有构成精神伤害?
  原告律师认为,看到这两件公开展出的作品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心、痛苦”等精神痛苦,影响了原告的艺术创作。
  被告辩称,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鉴定予以证实。

一审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
  被告的展览行为合法。原告观看展览后仅仅是产生“恶心、愤怒和失望”的个人主观感受,既未提供其人格权及其他人格利益受损害的事实,也未提供《洗手间》及《十二平方米》属色情、淫秽作品的证据,被告不构成侵权。因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苏坚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应规定艺术家活动权限
  原告:目前国内法律方面多是对著作权等艺术家权利方面的规定,但对艺术家活动权限的界定的立法却是空白,比如说什么是法律不容许做的,他个人希望法律能介入艺术创作的领域。


案件二审:2003年7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详细>>
  争论要点:展品有违《民法通则》关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定?
  原告:广东美术馆意见鲜明,“广州当代艺术三年展”是经过文化管理部门严格审批的,其合法性不容置疑,所有展品亦经过了知名艺术家甄选,其艺术性不容置疑,而知名艺术家的认定效力要高于一般人。美术馆代理律师还强调,同时,世界许多著名艺术作品都有展示裸露人体,裸露人体并没有降低其艺术性,故苏坚感到“恶心、愤怒、失望”等只是个人艺术感受,并不能说明作品的违法性。
  被告:苏坚代理律师针锋相对地提出,之所以起诉是因为展品有违《民法通则》关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定,比如公众场所裸露人体是有伤风化等。文化管理部门对于展览有具体的要求,比照一下就知道《十二平方米》、《洗手间》等作品完全不符合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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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表示艺术创作享有自由的空间,只要不涉及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就不应该过多限制。
  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卢跃峰:个人可以发表对艺术作品的艺术感受,但不能对艺术作品是否违法进行定性,假如他认为公开展览的艺术作品有问题,可以向治安、文化管理部门举报,由这些执法部门对艺术作品进行鉴定及查处。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宇瞳:艺术创作行为也是社会行为的一种,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非艺术创作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除了淫秽作品,难以用民事法律对艺术行为进行调整。他强调,并非社会现象都可以用法律规范,如果这种社会现象不违法,就更难用法律进行规范了。
艺术界:
  广东美术学院教授李公明:这是一场有积极意义的官司。过去举办展览等,对于一件艺术作品是不是色情、淫秽、能否公开展出,往往是由长官意志、一个电话来决定的,而通过这场官司,起码给我们起到一个示范作用,就是一件艺术作品是否适宜公开展出,是否是色情、淫秽等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判断。
  广东美术馆策展人郭晓彦:某些现实比艺术更残酷。通过艺术展览可以阅读现实。人不可能脆弱到,面对一件作品时感到“恶心”,而对现实却无动于衷。其实,很多人会觉得现实场景中很多的真实是更加残酷和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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