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官网消息,广东证监局1月31日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6号

  关于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董明珠:

  经查,你作为珠海格力电器(41.960, 0.21, 0.5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长,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月31日

  编辑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