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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耕地生事端 人民调解平风波

2016年08月26日 08:57 江门日报  评论(人参与

 事件背景

  2015年1月1日,台山市川岛镇某经济合作社与村民陈安然签订了一份《发包合同书》,将该社的13亩水稻田承包给陈安然耕种。2015年3月初,陈安然发现承包地的土质含有磁泥,可出卖,回报比种水稻好,便私自在承包土地挖沙泥1.5亩出卖,村民发现后多次制止无效,报警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要求其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貌,责成其平整土地复耕。陈安然虽口头答应,但迟迟没有填土平整土地。近日,村民纷纷要求终止合同,追究陈安然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川岛司法所和驻村律师蔡志雄及时介入调处。

  各方诉求

  村民代表王文峰:陈安然在承包期间违反合同约定并破坏耕地,终止发包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陈安然: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希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调解现场

  “你私自将我们发包的农田挖泥沙出卖,造成无法耕作,村民都多次要求你恢复耕地原貌,但你迟迟不动工。如果你还不动工,合作社将收回土地,追究你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王文峰质问陈安然。

  “我才挖了1亩多,没有把13亩全都挖了,影响不会很大的。而且我已经停止挖泥沙,你们放心吧。”陈安然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回应说。

  “你挖过的泥沙已经造成周边水土流失,以后这块土地都不能耕作了,这些你有没有为我们想过,我们是农民,土地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村民七口八舌地与陈安然吵起来。

  “我也知道我不对,但是我长期外出做工,因此未能及时开工平整土地。”陈安然无奈地说。

  “那是借口,人不在这,你可以请人做,你家人也在这,怎么不要求他们帮你做!”村民气愤地质问。

  此时发现村民情绪的变化,台山川岛司法所所长张荣业及时劝导村民要保持冷静,合法维权,并单独拉开陈安然对他说:“你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民已经报警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了,你不但要停止挖泥沙,还要使土地恢复达到能够耕种水稻的标准,保证周边水土流失不再扩大,希望你能明白。”

  “我对有关法律和合同了解不够,我会用村边或山边较为肥沃的泥土,在今年晚造水稻播种前将挖去的土坑填平,让其能够耕种水稻。”陈安然诚恳地回应说。

  参与调解的蔡志雄律师根据村民代表的诉求和调解现场双方的表述,及时制作了调解协议书。

  达成协议

  1、陈安然于限定时间内将承包已深挖的农田恢复原貌,至可以耕种水稻的程度;

  2、陈安然逾期未恢复平整上述农田,由经济合作社方雇请人员修复,有关费用由其负责;

  3、有关单位追究毁坏耕地的责任全部由陈安然承担;

  4、在未解除承包合同前,继续履行原合同,违约按有关约定处理。

  调解员提醒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土地流转中出现“非粮化”、“非农化”等违法违规用地、浪费农地资源的行为,当事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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