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有人因政策变化起纠纷 司法所介入成功调解
调解背景
2001年,鹤山市共和镇某村村民郑东(化名)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郑东负责出资开发该村民小组的40多亩非基本农田土地用于种植、养殖业,承包期限为20年。近日,该村民小组在清查资产过程中发现郑东存在拖欠租金问题。部分村民提出要按市场价向郑东追缴租金,并收回其使用的鱼塘。于是,村委会请求共和司法所介入调解。
调解现场
“郑东已经十多年没有交租金给我们了!用我们的土地却不交租金,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郑东必须要付清全部租金,并把鱼塘交还给我们。”村民代表冯晨宇(化名)情绪有些愤慨地说。
“村民说的情况是否属实?你不交租金有什么理由吗?”共和司法所所长曾国锋询问郑东。
“我跟村民小组签合同的时候就约定好了,由我来代缴国家公粮任务,以此来抵租金。2004年的时候取消了农业税,那我就不用缴公粮了,何来交租金呢?”郑东不以为然地说。
“国家是给农民减负,不是免你承包者的租金。现在周边的鱼塘租金都涨到每亩800多元了,你十多年不交租金,已经欠我们多少租金了?”冯晨宇气愤地说。
“我承包的那块土地之前是荒地,谁都不愿意去耕种,是我投入了几十万元把荒地改造成鱼塘,又为你们代缴了公粮。你们现在想收回鱼塘可以,但是必须返还我投入的全部资金!”郑东反驳道。
曾国锋见双方争论不休,便劝当事人平息情绪,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土地属村小组集体所有,免征农业税的受益人也应当是村小组或全体村民;其次,国家免征农业税,并不影响土地的合作开发利用,也不能免除郑东支付土地租金的义务。”双方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后都不再争吵了。
曾国锋接着说:“当然,承包合同是在10多年前签订的,要求郑东按现在的承包价格支付租金,对郑东也不公平。而且郑东投入了大笔资金将荒地改造成鱼塘,也提升了土地价值,最终受益的还是村小组。我建议将当初的公粮任务按国家公布的稻谷收购价格折算后,由郑东一次性补交拖欠的租金,并继续承包鱼塘至合同期满,你们双方觉得是否合理?”
经过一番协商,双方接受了曾国锋的建议,最终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充协议。
调解员档案
曾国锋,鹤山市司法局共和司法所所长,1997年8月参加工作,基层工作经验丰富,2012年经江门市司法局批准记个人三等功,2015年经鹤山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嘉奖奖励。
调解员心声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政策的改变,现在由于政策的改变免除了郑东履行合同的义务,对于村民小组来说明显不公平。所以,双方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确定郑东的合同义务。
□ 江门日报记者 韩玲群
通讯员 孟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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