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孩被狗咬伤 狗主拒付300多元医药费
南都讯 记者申鹏 通讯员黄海声 钟绮敏 江门一60多岁外来建筑工罗某年仅4岁的女儿,在玩耍时被邻居的狗咬伤手腕,而狗主竟然连300多块医药费也不肯给,一气之下罗某将狗主告上法院,索赔2.3万元。
4岁女童被邻居小狗咬伤
罗某一家三口与人在江门城区某处合租,其老来得女,视4岁女儿为心头肉。2015年4月3日晚,女儿在大厅玩耍时,被合租邻居付某的小狗咬伤左手腕,罗某将其送医院治疗花了352元。
为女儿医药费赔偿问题,罗某和付某无法达成共识,争吵不断。房东出面调解,付某勉强同意赔偿医药费,但是过几天又反悔。之后半个月,罗某又带女儿去医院治疗了四次,为医药费与付某矛盾不断升级,在民警调解下,付某同意付医药费352元,并愿意承担女孩被狗咬伤五年内的狂犬症后遗症问题。谁知付某再反悔,仅赔偿65元,对于剩余款项又再次拒赔。
事情反反复复,罗某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付某追讨赔偿。请求付某赔偿小清的医疗费287元以及伤后五年内不复发担保费20000元,误工费及交通费共22955元。
法院判邻居承担全部责任
付某辩称自己的小狗咬伤了女孩是事实,但也怪罗某没有尽到监护人义务,因此罗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自己承担的只是次要责任。
蓬江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关于责任问题,女孩在大厅玩耍不存在过错,付某饲养狗只应当履行谨慎注意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付某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罗某请求的误工费赔偿,交通费用赔偿不予支持。对于罗某提出伤后五年内不复发担保费的诉求,因没有发生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蓬江法院最终判令付某赔偿287元医疗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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