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全媒体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董文杰 林倚萍)姑娘出嫁了,在村集体承包地的收益如何保障?近日,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依法支持了外嫁女徐某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权益。

  据了解,本案原告徐某系被告徐屋组村民,与其父母同为该村同一农业家庭户成员。2010年徐某出嫁,但户籍至今未迁出徐屋组。2016年,被告徐屋组因高速公路征收其土地,得到征收土地补偿费,并由村小组产生“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方案确定该村小组每人分得补偿费6000元,该分配方案以原告徐某系外嫁女为由,拒绝支付徐某征地补偿费,徐某遂诉至法院。庭上,被告以“徐某为外嫁女,且分配方案系村民委员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等事由作辩。

  翁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虽已出嫁,但户籍尚未迁出徐屋组,并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任何权益,仍属于徐屋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依法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完全相同的分配权益,徐屋组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徐某补偿费的合法理由。据此该院判决,被告徐屋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6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引发的外嫁女、上门女婿、外来户等承包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数量增长迅速。由于征地补偿金额较大,村小组常常利用人口优势,以村民委员会等集体名义通过对多数人有利的分配方案,以“外嫁女”、“非原住民”、“上门女婿”等作为借口,将少数人分配权予以剥夺。而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认定分配权被剥夺的一方是否具有“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只要具备这个资格,就享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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