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 戴晓晓 通讯员 孟广军)最近深圳“穿山甲公主”微博晒吃穿山甲血炒饭、喝穿山甲汤的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强烈关注和热议。其实,除了购买穿山甲食用,猎捕、杀害、运输、出售穿山甲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近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了一宗帮人带运穿山甲案件。

  2016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胡大”致电邓某,让其帮忙从广西运穿山甲到深圳,并承诺给其600元作为报酬。当晚,“吴二”受“胡大”指派联系邓某,两人驾驶一辆无号牌装有穿山甲的小车从北海出发,中途将事先准备好的车牌悬挂在车上后,开车到达深圳并完成交易。

  7月15日凌晨,邓某与“吴二”又驾车从广西往广州、深圳送货。两人按照“胡大”发来的信息联系广州客户并由“吴二”交货后,驾车到达深圳准备向深圳买家交货时,遇到交警查车,二人下车逃跑,邓某被交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活体25只及作案工具若干。

  近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记者查阅相关法律获悉,《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穿山甲及其制品的行为,规定了最高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胡大”、“吴二”及邓某可能获刑多少?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其中涉及到“穿山甲”的规定是,涉案中穿山甲达到8只属于情节严重,达到16只穿山甲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那么,如果有人不“收购”,直接去饭店吃现成的野生穿山甲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否违法?《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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