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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广州一名年过六旬的老伯将前妻所生的一双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每月支付4500多元赡养他终老。没想到子女“大吐苦水”,细数父亲15年前抛弃他们,既不支付抚养费还时常“找茬”,比如举报他们“骗低保”、争房产砸门砸锁。父亲不尽抚养责任,子女在其年老后能否不赡养呢?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非互为条件,判决一双子女每人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

  (注: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件

  六十岁生活无着 起诉前妻两子女

  62岁的刘强早年从服装厂下岗后,一直靠打散工为生。但现在年事已高,身体又不好,没有办法找到工作维持日常生活。刘强说,近期他发现经常头晕脑胀,去医院检查方知血压偏高,必须长期服用降压药物方可生存。但由于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也没有医保、社保,刘强没有办法解决日常吃饭、吃药问题。

  这时,刘强想到自己曾育有2个子女刘娟和刘伟,不过15年前与前妻离婚后两方关系一直不好。他还想到子女现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却从来不管他的生活、生病问题,于是在2015年到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子女每人每月向他支付生活费人民币1500元,以及每人每月支付医疗费780元。

  但法庭上,刘娟和刘伟坚决不同意赡养生父,理由是父亲抛弃姐弟俩时,姐姐11岁弟弟9岁,这15年来刘强一直未尽任何父亲的责任。庭审过程,两姐弟大吐苦水,还细数了父亲如何对他们变本加厉地“使坏”。

  疑问

  子女为何不同意赡养生父?

  1 从不支付抚养费

  女儿刘娟诉苦说,“本人自四年级开始就没有正常交学杂费,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要交几十元都没钱交,问刘强拿钱都不给,我们姐弟俩从小就被同学们嘲笑,幼小的心理受到伤害。”

  刘娟认为,刘强自她读四年级时就抛开一切该尽的义务,独自在外享受舒适生活。法院曾判决刘强支付2000年至2007年的抚养费,直到2012年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才拿到,而从2007年3月到她和弟弟满18岁时的抚养费共1.2万元,至今都没有支付。

  2 举报前妻“骗低保”

  另外,刘强还时常来找茬。刘娟回忆起她读高中交不起学费,好不容易到街道办了低保证减免了学杂费。可没多久,刘强却两次跑去越秀区民政局举报,说她母亲每月有3000多元的工资收入,花都房屋二分之一租金,还有拆迁费。此事导致低保证被取消,让他们再次陷入苦难,到处找人借钱。

  3 争房产砸门砸锁

  2013年春节前夕,刘强还起诉他们,说母亲和姐弟俩所住房屋,他有11平方米的产权,要求支付每月800元租金。尽管广州中院最终驳回,但刘强回来要间隔房间。母亲要求他把所欠的抚养费支付完后才给钥匙,他就砸门砸锁,把锁孔堵住。现在,房间间隔出来,刘强却宁愿一直空着房子也不让她居住。

  刘娟说,她现在没有工作,在家带孩子,和母亲蜗居在30平方米的小房子里,连社保都没有钱买。刘强其实没有他所说的那么窘迫,他原先每月有3000元收入,另有每月370元的拆迁费,生活过得比她好多了。

  4 起诉子女要“房租”

  儿子刘伟也说,这15年来,母亲独自内外操持,日子勉强过得下去。在困难时,他们曾向刘强寻求帮助,但屡试屡败。“早几年,我还曾被他起诉自18岁起交付房租,他没把我们当儿女看待,后来更是回家搞破坏。”刘伟说,尽管刘强曾做过这么多伤害他的事情,他也曾经想过毕竟是自己父亲,以后也会有一天变老,但是长期以来刘强对家人做出的过分、损人不利己的事情,甚至变本加厉,是不能原谅的。

  判决

  子女每人每月应支付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刘强年老,刘娟、刘伟已成年,刘强主张两子女给付赡养费合法有理。综合考量刘娟、刘伟的收入情况以及刘强日常生活情况,认定刘娟、刘伟应每人每月支付刘强赡养费300元。

  刘强同意一审判决,刘娟和刘伟不服上诉,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法院查询刘强的工作收入情况。2016年12月底,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该义务不因刘强在刘娟、刘伟未成年时是否积极主动履行抚养义务而受到影响。

  至于刘娟、刘伟提出没有能力给付赡养费的问题,由于两人已成年,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而刘强已经60多岁,难以通过劳动赚取生活费,故两人应向刘强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考虑到刘娟、刘伟的收入情况,判决每人每月支付刘强赡养费300元合理合法,予以维持。据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于法于情,子女都要赡养父母

  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的黄法官对本案判决作出解释,他指出,首先刘强不是一个尽责的父亲。刘强长期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的事实,有法院强制执行的资料为凭。由两个子女的答辩意见可见,刘强长期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对子女成长时期的学习、生活所需不关心,甚至在子女求助时冷漠以对,令子女生活在贫困艰难之中,子女自然对父亲心怀不满。

  黄法官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并非互为条件的,即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此为法。父亲固然有不当之处,但毕竟是血浓于水的亲生父亲,子女总要尽孝而不宜冤冤相报。应放下心中怨恨,宽容以对,在父亲年老体衰时为其提供经济资助,尽些微孝道。此为情。

  黄法官还指出,本案之所以确定300元/月这样较低的赡养费标准,并不是因为刘强之前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他解释,主要是考虑两个子女的经济能力都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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