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近日,广东高院对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原局长邓金祥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惠州中院一审判决,以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拿公款买车打高尔夫

  据法院查明,邓金祥自2006年11月6日至2011年8月10日任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150万余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2034万余元私分给个人;邓金祥对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人民币3047万余元、港币20万元部分不能说明来源。

  据了解,2000年3月6日,凤岗分局出资成立东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凤岗分公司,并对保安公司的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2008年,邓金祥与妻子购买了一台雷克萨斯轿车,60多万元的车款由保安公司支出。数年间,邓金祥等人泡温泉、打高尔夫的费用常常通过案件侦查费、办案差旅费等名义报销。

  2007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邓金祥多次召开凤岗分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将保安公司公款上调至凤岗分局后,以“过节费”“加班费”等名义违规给分局民警和文职人员发放福利共计人民币2034万余元。证言称,每年端午节、中秋节,分局局长、政委、副局长、政工主任、三个派出所所长在一起聚餐,现场每人分得1万元。每年春节前,分局会召集分局股所队副职以上领导聚餐分钱。春节后开工时,分局会给民警以上职务者发开工利是,每人5000元,文职的开工利是为800或1000元。

  自称曾炒地皮炒股挣大钱

  裁定书显示,经计算,邓金祥在担任凤岗分局局长后至案发前,家庭资产总额为5014万余元,港币20万元。

  邓金祥供述,他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曾炒卖过6块土地,还曾炒股挣了大钱。1990年,他曾做转卖“大哥大”手提电话的生意,“当时转卖一部可以赚13万元”。他称,自己还曾转卖走私汽车、办厂等。

  法院查明,邓金祥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差额人民币3047万余元和港币20万元,邓金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说明来源。

  近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惠州中院一审判决,以三罪判处邓金祥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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