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罗文君

  昨日,有“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之称的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金庸和江南本人未出庭,双方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庭审历时5个多小时。

  公开资料显示,江南生于1977年,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凭借回忆北大生活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下称《此间》)踏入文坛,代表作有小说《龙族》等,多次名列中国作家富豪榜前茅。

  缘起:郭靖黄蓉到底属于谁?

  《此间的少年》是一部校园小说,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赢得众多同人作品爱好者的亲睐。

  2015年,金庸发现《此间》中大量使用了金庸小说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等,因此向江南提起诉讼,并将统筹、出版商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对《此间》进行销售的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

  起诉:索赔500万并销毁图书

  金庸共提出四项诉求: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治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共同赔偿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法庭:庭后调解不成功再宣判

  被诉后,江南曾在微博发表声明,表达对金庸的尊敬及对其作品的喜爱,并表示十多年前创作该小说并未有侵权的想法,故事情节源于自己的北大校园生活和听来的北大轶闻。

  昨日上午,该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历时5个多小时,庭审焦点集中在5个方面。最后,金庸代理人表示愿意在被告方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江南一方则希望在庭后与金庸进行协商。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新闻

  延伸

  案件判决

  或影响“同人作品”发展

  “同人作品”,最早兴起于动漫,是指借用知名小说、漫画、游戏、影视剧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性格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属对他人知名作品的“二次创作”。

  “同人作品”中,人物名称会与其他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称保持一致,甚至如“情侣、宿敌”等人物关系都与知名作品的人物关系较为类似,但故事情节、发生时空等与知名作品还是有着较为显著的不同。

  目前,对“同人作品”是否侵权,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且类似判例极少。本案的判决结果或对今后“同人作品”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此间的少年》摘选

  相逢 校园开学

  杨康是跑步来的,并没把开学当回事情。他家就在汴京大学后面,下午玩了半天游戏后,想起自己的床铺还没有搞定,所以一路跑着蹓跶过来了。

  “嘿,新生啊?哪个系的?汴京大学我熟,一起过去报到?”瞟了彭莹玉一眼,杨康就招呼郭靖一起进去了,好像在自家门口招呼客人一样。

  “我……我是化学系的,我叫郭靖,”郭靖推着自行车跟在杨康背后。

  “蒙古同学?”杨康一边走一边瞅了瞅郭靖的衣服,“这里就大前年从你们那里招过生,现在又开始招生啦?”

  “嗯,丘老师召我的。”

  “丘老师?哪个丘老师?这里姓丘的多去了。”

  “化学系的丘处机老师,去年他去我们中学指导竞赛。”

  “喔,老丘啊,”杨康恍然大悟,“听说他去年混上博导了,他老板是个牛人,王重阳知道吧?”

  “知道,院士吧?”

  “去年老家伙不行了,要是他还在,没准过几年院长就轮到丘处机了,”杨康歪着嘴笑,“现在难说喽。”

  “同学你哪个系的?”

  “生物技术,”杨康漫不经心地回答。

  五大焦点

  1

  与金庸作品是否

  构成实质性相似

  该案焦点之一在于,金庸所著《射雕英雄传》(下称《射雕》)等四部作品中所涉令狐冲、郭靖、黄蓉等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畴,还是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此间》作品所涉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是否与金庸《射雕英雄传》等4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金庸一方认为,《此间》作品对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方则抗辩,不存在绝对的“谁创作,谁享有”,思想和风格等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这种保护不延及思想。

  江南一方不认可《此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认为并不侵犯金庸作品的正常使用。

  2

  《此间》是否照搬

  金庸作品人物及关系

  江南创作《此间》时是否照搬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四部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是否借助金庸作品的知名度,通过搭便车的方式牟利,该行为是否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双方对涉案作品进行了比对。金庸一方主要就作品人物、作品情节和场景进行了比对。金庸代理人表示,《此间》与金庸作品的雷同人物为66个,雷同情节为4处,另有包括“蒙古、大理”等雷同场景多处。江南的律师则认为金庸代理人的比对断章取义,《此间》中,个别相似仅停留在最抽象的人物基本特征,故事情节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3

  三公司是否

  构成共同侵权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广州购书中心出版、发行及销售《此间的少年》,是否与被告杨治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

  前两家公司表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并获得作者授权,不构成侵权。广州购书中心表示是通过合法的渠道对《此间的少年》进行销售,并不存在过错。

  4

  诉请赔礼道歉

  是否有依据

  诉请4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认为,《此间》没有对金庸的作品和声誉带来任何不利影响,也没有影响其正常使用,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所以对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5

  经济损失

  如何确定

  本案经济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原告的部分赔偿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是否应予连带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

  金庸一方表示,案件经济损失500万元是依据《此间》书中自述各版本共出版发行110万册等为基数计算得出的。维权费用20万元则为律师费用。江南一方认为,金庸实际早于2015年以前便知道《此间》这部小说,现在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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