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广东一家三甲医院儿科医生老刘(化名)从医20多年,去年某天晚上,代驾将他送回小区离开后,保安要求挪车位,他酒后挪车不慎刮花两辆车,并与保安发生了争执,最后派出所介入,并报了交警。事后,老刘被控危险驾驶罪,今年1月被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处缓刑,还有可能被撤销公职。为此,老刘上诉请求广州中院二审改判无罪,案件将于今日上午宣判。

  起因

  酒后小区停车场

  挪车发生事故

  事发2016年9月9日晚22时许,老刘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停车场内挪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停车场内两部小轿车被轻微刮花。经交警认定,老刘负全责。

  原以为只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老刘没想到,不久后民警接警到场,并将他抓获归案。经鉴定,老刘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76.9mg/100ml。次日,老刘与两车主达成协议,支付车辆维修费一共3000元。

  老刘被拘留5天后获取保候审。检方提起公诉,指控老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解

  因代驾已离开

  只好自己挪车

  受审时,老刘对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事发前找了代驾。老刘说,当晚19时许,他与同事在唐荔园吃饭,一桌人共喝了1斤左右的白酒。朋友郑某帮他叫了代驾司机,一同搭他的车回同一个小区。他还称,代驾司机将车开到小区停车场后,因为没有车位,停了车就离开了,郑某也走了。这时保安过来要求他把车停好,因为代驾已经走了,他才自己挪车位,却不慎刮花了其他车辆。

  对此,警方称,当晚11点半左右,派出所接到小区值班保安报警,称小区内有醉酒男子闹事。民警到后发现司机一身酒气,涉嫌醉酒驾驶。于是,民警报了交警,交警通过对老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3mg/100ml,遂将老刘带至医院提取血液备检。

  老刘否认醉酒闹事。警方调查笔录显示,报警的值班保安赖某曾在派出所作证说,当时他在F栋值班发现一辆小轿车进入该路段停车,从车上下来了3人,其中2人离开,剩下1人(即老刘)将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到停车场拐角向左转弯时,碰撞到路边停放的一辆小车。

  接着,赖某上前告诉老刘撞到车了。老刘下车看了一下,说“没有撞到”,然后又上车往后倒车,车尾又碰撞到另一辆小车。两人因而发生争执,赖某遂通知保安总部报警,并且通知了两位车主到现场。

  庭审

  控辩焦点:小区停车场算“公共道路”吗?

  小区停车场算不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共道路”?

  老刘的辩护律师王金水认为,案发小区停车场在晚上8点之后是不对外开放的。案发前,代驾开进小区的时间约为晚上10点半,据老刘回忆,当时即被车管员拦截,不予发卡,并称非住户不能驶入。老刘本人报出房号并低下头、露脸和车管员打了招呼才放行。

  检方认为,该小区停车场属于道路,并出示了警方证据。证据显示,2016年11月30日,荔湾交警大队民警曾驾驶私家车进入事发小区停车场内停放车辆,民警没有表明警察身份,该小区停车场管理人员允许私家车进入该小区并在车辆驶出时收取了停车费9元。

  最终,荔湾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封闭式管理小区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作证,又与交警实际调查情况不符。据此,今年1月20日,一审认定老刘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诉

  辩护律师:停车场醉驾应不作犯罪处理

  老刘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王律师认为,应当对老刘作无罪处理,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构成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也应该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三个省市(浙江、上海、江苏)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对危险驾驶案的定罪量刑,明确了在小区停车场内醉驾挪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犯罪处理。 王律师认为,虽然广东省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机械地一刀切。

  据悉,今天上午该案将在广州中院二审宣判。

  案情回顾

  事发

  2016年9月9日晚上,老刘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荔湾区某小区停车场内挪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部小轿车被轻微刮花。警方介入后将老刘抓获,事后经鉴定为醉酒驾驶。检方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

  2017年1月20日,一审认定老刘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方:小区停车场允许非住户车辆进入,属于“公共道路”,老刘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辩方:小区停车场并不对外开放,不属于“公共道路”,应当对老刘作无罪处理。

  上诉

  今日上午,案件将在广州中院二审宣判。老刘辩护律师认为,即使认定构成犯罪,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也应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新闻链接

  这名司机醉驾挪车

  被免刑罚

  记者了解到,停车场内醉驾,即便只是挪车,法院判决危险驾驶罪的案例不止老刘这一宗。

  2011年5月10日,刘某勇为庆祝朋友葛某等人店铺开张,席间喝了约三杯啤酒。19时许晚饭过后,刘某勇让葛某开车送他回家。葛某将车开到丽影花园负二层地下停车场后,因刚拿到驾照,无法将车完全泊入车位。刘某勇遂自行倒车入库,车尾却碰撞到停车场消防栓。事发时,停车场管理员祝某过来与刘某勇理论,两人发生争执,祝某打110报警。

  经鉴定,刘某勇血液样品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32mg/100mL。刘某勇被拘留10天后取保候审。

  海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年8月,一审对刘某勇免予刑事处罚。

  其他“醉驾”免刑案例

  白云

  2015年4月24日晚20时许,老吴下班后在一家大排档和同事吃饭,喝了几杯白酒。21时许,老吴独自驾车途经白云区云城街云城西路隧道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被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5.5mg/100mL。

  白云区法院认为,老吴主观恶性小,因为当时打不到车,急于回家辅导女儿学习,离家只有1.5公里;其工作的国企也出具了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申请函。2015年8月6日,一审对老吴免予刑事处罚。

  越秀

  2011年5月5日凌晨1时许,27岁的甘某枝饮酒后驾车途经环市中路广州市电视台对出路段时,被警方查获。经司法鉴定,甘某枝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84.1mg/100mL。当日,甘某枝被刑拘。

  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某枝喝酒后在道路上仍驾驶机动车,经司法鉴定属醉酒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甘某枝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且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另其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从宽处理。同年8月21日,一审对甘某枝犯危险驾驶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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