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何芷君)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在处理人际关系时难免莽撞,作为家长应该进行正确、健康的引导。但仍有不少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在帮孩子处理人际问题时不够冷静和理智,甚至向对方小孩大打出手,给双方都造成不良影响。今天的案例将给您提个醒。

  案例1

  孩子间起争执

  爸爸出手打人

  10岁的小李与10岁的小彭原是同一所小学的好朋友,2016年5月某天,因借文具的小事发生矛盾,小李在其个人微博中指责小彭。小彭的爸爸得知后,怒不可遏,在某天下午将骑自行车放学回家的小李截停,双方发生争执,小彭的爸爸竟然使用手中的雨伞击打小李的左眼及头部,导致小李的左眼球挫伤,左额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事后,小彭的爸爸被公安机关处以5天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随后,小李向越秀法院起诉,要求小彭的爸爸赔偿经济损失。2016年7月,法院判决小彭的爸爸向小李支付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万元。

  案例 2

  为给孩子出气 冲进学校打人

  13岁的袁某和13岁的李某是某中学的同班同学,2016年10月某天下午,袁某与李某在学校食堂因排队吃饭发生争吵,袁某将手中矿泉水瓶里的水泼向李某。李某爸爸知道后,气冲冲地来到学校,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打了袁某。

  袁某当晚到医院急诊治疗,发现鼻骨骨折了。袁某为此将李某的爸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2016年12月,越秀法院判决李某的爸爸向袁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元。

  法官说法

  帮孩子出气打人要不得

  法官表示,故意殴打他人是违法行为,如果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则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是人身侵权行为,属民事诉讼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1中的小李受伤后,确定其伤势而进行的必要鉴定产生的费用、为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依法有据,均应当支持。另外,小孩子被打伤后,精神上受到打击,需要心理医生干预治疗,故法院认定上述两案例的爸爸均应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帮孩子出气动手打人的“虎爸虎妈”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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