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徐冰琪)夫妻俩只要离婚了,就不用一起还债了?未必。广东一对夫妇,在丈夫与他人的货款纠纷诉讼期间,协议离婚并转移房产至女方名下,企图以离婚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结果女方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女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法院审结后,依法判决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货款1478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男子刘某与湘籍男子孙某素有生意往来,至去年7月,刘某尚欠孙某147800元货款未偿还。去年9月1日,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刘某偿还货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刘某应偿还孙某货款147800元。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刘某却与妻子曾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二审期间将刘某名下的一套夫妻共同房产转移至曾某名下。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刘某应偿还孙某货款147800元。

  孙某在申请执行时,法院执行部门认为不宜直接追加曾某为被执行人。孙某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曾某名下的争议房产。今年2月13日,孙某到法院起诉曾某,要求确认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孙某的货款1478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孙某称,曾某与刘某虚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属于恶意躲避债务,依法属于无效行为,应予以撤销。对此,曾某称,刘某的欠债是个人债务,她完全没有享受到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且两人分居多年,没有共同生活的支出。刘某也称,此笔债务是他的个人债务,与曾某无关。

  法院认定:有明显的转移财产嫌疑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本案案情而言,曾某、刘某在孙某起诉刘某偿还货款时仍存在夫妻关系,在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二审期间才将涉案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曾某名下,有明显的转移财产的嫌疑。此外,虽然该笔债务是刘某一方独自经营产生的债务,但利益是否归家庭共享,对此曾某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刘某经营所赚利益未归家庭共享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货款1478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曾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办法官指出,为了兼顾举债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同时考虑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在实际诉讼中就需要举债人的配偶一方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以及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