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阳江市阳东区法院执行局一名年近60岁的法官古永权,因七年前负责办理了两宗广东省高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发出了一份“画蛇添足”的通知书,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日前,省高院指定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审理了古永权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

  为市场权属打了十多年官司

  纠纷源于一个位于高州市石鼓镇的东区综合市场(下称东区市场)。检方起诉书显示,1993年,广东省高州市石鼓镇政府与茂名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五分公司联合建设经营东区市场。1996年,茂名总公司以第五公司及法人柯某拖欠经营合作款189万余元为由诉至茂名市中院,投资在建的东区市场一、二层被法院“活封”,第五公司被判败诉,应退回189万元经营合作款给总公司。

  到了2000年,石鼓镇政府也将第五公司告上了法庭,官司打了两年。2003年,在高州市法院主持下,石鼓镇政府准许引入新的投资方,第五公司找来了关某的海某公司作为新投资者,《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调解书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关某继续履行。不过,第五公司认为关某未支付全额款项又引起纠纷。

  2004年6月,关某的亲属江某、梁某以欠债300万元起诉关某,经法院调解关某将东区市场受让的份额分成两半给江某和梁某,以偿还其所欠的债务及利息。2005年4月,江某、梁某将调解书中提及的东区市场的份额以390万元转让给莫某华。之后,多方曾主张享有东区市场权属。江某、梁某和关某的调解书被原审法院撤销。

  高院指定异地执行

  法官被指滥用职权

  至2007年6月,广东省高院指定阳江市阳东县法院执行茂名市中院的判决书(下称337号案),古永权承办该案。同时,茂名市中院判决海某公司付清农信社欠款250万余元的40号案也一并由古永权负责。茂名总公司先后申请继续查封东区市场第一层一半产权,阳东县法院均作出了查封的执行裁定书。同年7月,江、梁及莫三人就东区市场的查封又向阳东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驳回。

  检方认为,执行法官古永权作出裁定时,对案件审查不清,应当知道在执行卷宗中案外人对东区市场的产权提出异议,根据规定应当中止执行而未中止。

  发通知书被指处分了争议产权

  2010年6月,第五公司柯某申请要求自行处置被查封的东区市场,一次性支付337号案欠款180万余元以及40号案200万余元。对此,古永权发出了一份通知书,并使自己身陷囹圄。该通知书的内容为:同意第五公司、柯某的申请,结清两案执行标的和费用后,由其自行处理东区市场。

  检方认为,古永权明知东区市场的产权存在争议,第五公司、柯某已将对东区市场的权利义务予以转让的情况下,仍然起草了上述通知书,并经执行局领导审批后发出。

  庭审现场辩称无罪

  日前,古永权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第二次开庭。2015年8月25日,阳东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到阳江市阳东区法院将古永权带回阳东区检察院接受调查。截至开庭时,古永权已在看守所关押了近两年。家属向南海区法院申请对古永权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尚待进一步审理。

  古永权及其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律师认为,通知书并没有任何违法的内容,从字面上来说,不管古永权有没有说“自行处理”,不动产解封后,本来就是恢复原来的状态,可以自行处理,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法官说“自行处理”。

  该案卷宗显示,阳东县法院对这个通知至今没有撤销。律师称,该通知书是经过审批同意签发的,之后审委会对此进行研究讨论,也只有一位法官说古永权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并没有认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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