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对夫妻离婚时,双方原本分好了财产。不料,离婚后,女方却被前夫的女同学告上了法院,对方声称男方在没离婚时,向她前后借了200多万元做生意,要求女方和前夫一起偿还。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本案经广州中院终审后,判决男方单独偿还全部债务,前妻不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1996年8月,张某和林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两个孩子。一直以来张某都独自在广西做生意,留林某在广州照顾孩子。经商多年,家境也颇丰,两人在广州置办房产3套,广西房产2套,名下还有厂房、养殖场、码头等不动产。

  不过,夫妻两人在2014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商议广州的房产等主要财产归林某所有,广西的房产、养殖场、工厂、码头经营权等财产归张某,且双方知情的债务由张某负责偿还,其他债务按谁举债谁偿还原则分担。

  但是,两人没有想到,他们会被张某的一名债主告上了法院,而该债主是张某的女同学周某。据周某诉称,在2014年前,张某就以其投资等形式,向她借款246万元,在2014年11月1日,她向张某多次追款后,张某承诺在2015年2月25日还款,但至今未还款。

  焦点1:债务关系成立吗?

  令林某没有想到的是,张某和女同学周某的关系非比寻常。据张某妹妹说,有次她回娘家参加婚宴,发现张某晚上和周某住在一起。据张某儿子证言显示,2011年年底之后,张某经常去找周某,且长期不回家,在家一年不超过20小时,张某也承认与周某有不正当关系。

  面对周某的控诉,张某承认借款情况属实。林某则在庭审中辩称,周某与前夫张某是情人关系,这是周某与前夫伪造债务进行的虚假诉讼,以前那些银行账户的流水往来,根本不是借款,是他们二人非法同居期间共同做生意的账目往来。退一步说,即使张某向周某的借款属实,但她未从张某的借款中取得利益,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周某主张其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并已向张某支付约定的借款,周某为此提交了六份《借条》,该借条双方借款的意思表示明确,可认定双方对于借款达成合意。

  焦点2:前妻是否要一起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该规定,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争议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审查债务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应当从夫妻双方的关系、借款期间是否购置夫妻大额财产等方面综合考量。

  本案中,张某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涉案借款借据上也仅有其个人签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仅及于其本人。且张某和周某均表示借款用于张某生产经营,无证据证实借款用于日常家庭生活,且双方借款达246万元,超过日常家庭生活的合理范围。为此,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偿还借款246万元及利息,林某则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