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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根据由淮阴区政法委、法院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的文件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案由等事项。同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事实上,早在2016年6月,浙江慈溪市就出台了类似规定,通过相关网站等渠道公开曝光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淮阴区应该属于第二个推广此类做法的地区。笔者认为,这种曝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罪犯的做法值得肯定,且有必要形成更高层级、更加规范的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悲剧再次发生。此项制度诞生于20年前的美国,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因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被判刑。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要求所有州制定法律,规定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

  今年6月,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曾表示,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此外,有心理学家研究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连续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达95%。日本犯罪白皮书也显示,因性侵女性而被判处有罪的人中,约有16%的人会再次因性犯罪而被逮捕。

  因而,不曝光此类人员的相关信息,并限制其就业种类,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就难以意识到潜伏在身边的危险。虽然有观点认为犯罪分子也享有基本权利,但权利总是相对且有边界的,相对于未成年人最切身的利益,性侵这种极端恶性犯罪者就该让渡一定权利。要知道,国外对此类犯罪者的限制相当苛刻,除曝光个人信息,不得假释、缓刑之外,有前科者还应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

  可见,对性侵害犯罪,我国该强化打击力度了。例如,可总结积累慈溪和淮阴经验,不断完善机制、补足短板,形成我国的“梅根法案”;建立信息共享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对此类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要求其配戴电子监控设备,不得接近或进入学校、儿童乐园等儿童经常活动的地方;向此类人员经常活动区域附近的家长、老师推送预警防范信息。

  ◎史洪举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