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受贿案,对被告人吴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沙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沙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委常委、番禺区公安分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项目合作、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57.256865万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吴沙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方晴
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方金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