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隐瞒股权,不就想一人独吞吗?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何芷君) 夫妻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对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怎么办?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离婚后发现

  前夫隐瞒股权

  梁先生和叶女士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越秀区A房归梁先生所有,叶女士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离婚后,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梁先生承担,与叶女士无关。除上述房屋、家居、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否则,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2017年3月,叶女士在与梁先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发现梁先生在2008年5月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资金30万元设立了XX公司,直至双方离婚时梁先生仍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叶女士认为梁先生有意隐瞒该部分股权,已违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故请求梁先生将50%的股权归其所有。

  梁先生辩称,其是以技术入股没有实际支付30万元的注册资金,且叶女士事实上对梁先生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知情,叶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自愿放弃对上述股权的分割。梁先生上述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

  判决全归女方

  法院认为,梁先生于2008年与案外人注册成立XX公司,并以现金人民币3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占50%股权,梁先生主张是以技术入股没有实际支付30万元的注册资金,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认定梁先生占有XX公司50%股权。梁先生拥有的上述股权是在梁先生、叶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梁先生在与叶女士办理离婚手续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了上述股权权益,叶女士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由梁先生占有XX公司50%的股权归其所有理据充分,应予准许。梁先生认为叶女士对其持有XX公司50%的股份是知情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接纳。综上,法院判决梁先生持有的XX公司50%的股权归叶女士所有。

  法官说法

  隐瞒共同财产

  小心一场空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