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9月10日,记者从广东人社厅获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9月16日截止。其中,最大改动莫过于拟规定广东工伤保险基金将由原来的市级统筹变为省级统筹。

  保险待遇按“省标准”

  为推动广东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意见稿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由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改为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储备金。随之改变的是相关待遇的计算标准。

  根据意见稿,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由原来的“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修改为“按照省规定的标准”。

  生活护理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并每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与此同时,安家补助费发放标准也有所调整。意见稿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待遇计算就高不就低

  值得关注的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多处提及“本人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标准计算。意见稿对“本人工资”的含义亦作了修改。

  根据意见稿,“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此外,意见稿新增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时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换言之,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级市,生活护理费、工亡丧葬补助金等有关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会因此次条例修改而降低;而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级市,有关待遇则可能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