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的车库并非用于生活起居的“户”进而宣告刘忠义无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刘忠义以非法为目的,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26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宣告刘忠义无罪。
二审判决书显示,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的证据与原审相一致。刘忠义所进入的现场从直观上看即是车库,虽然赵某居住的房屋同车库相连,但联通口的部位较为隐蔽,认定该车库为“户”的证据不充分,对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持。所以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界面新闻获悉,刘忠义此前有作案前科,但是当时检察院未予起诉。一份2005年2月黑龙江绥化市人民检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时任巴彦县交警大队西集中队队长的刘忠义,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卖给巴彦县西集镇政府,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存放在西集镇交警队的车库中。三辆车均属于刘忠义的亲友盗窃的赃物。案发后赃车被依法收缴,返还被害人。该案原以刘忠义涉嫌收购、销售赃物罪由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检察院认为,刘忠义犯罪后知罪悔罪,积极返还赃物,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