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权”莫以“特”为荣)

  湖南株洲县渌口镇派出所几个警察将该县育红小学三年级某班27岁何姓女教师直接从教室带走,并将其关押于审讯室长达七个多小时。事情起因于班里一个女孩的迟到,该老师让她在教室前面站了几分钟。而带警察到学校带走教师的派出所副所长正是被罚站女孩的父亲。

  隐匿在事件背后的不仅仅是警权边界明析与否的问题,还有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观念问题。这次事件中,折射出的则是特权意识对服务意识的遮蔽、异化与解构。

  在此事件中,派出所副所长显然没有分辨清自己的双重身份。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他是人民警察,而作为女孩的父亲,他又是学生的家长。作为学生家长,赵某本应对教导其子女的老师心怀感激并予以尊重,但是他却因老师对自己的女儿几乎算不上体罚的“体罚”,利用自己的职业身份之便调动警力,将行政的特权施于何姓老师身上。孩子被老师处罚,家长关心,是人之常情。然而,因为孩子受了“委屈”,家长就动用手中的公权力为孩子“强出头”,不仅叫人质疑这名家长的教育观念,而且这样的行为显然是在滥用权力,把权力、尤其是具有相当高的强制力的警权交到这样的人手中,叫大家怎么放心?

 

  特权是一种身份、背景和权力的象征。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的公安机关,其武装性质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警察某种专权。然而可以有专权,却不应有特权思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对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政法的程序正义性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老师让学生罚站几分钟的行为本无太大过错,亦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派出所副所长赵某的行为,则是将公权力挪为私用,并使其凌驾于公民的自由权之上,以彰显其特权的“威武”与“荣耀”。

  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更应注重对公民私权利的保障,审慎行使自己的职权,而不是在特权思维的主导下,将“别人做不到的我能做到,别人抓不了的人我能抓”贯彻到底,这种特权思想则是对其应承担的义务的否定。

  此外,特权思想的触手向学校的渗透与插足,亦会给教育事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同学,而是或多或少地被这种权力关系干预。如老师在对某个同学做出褒奖或批评时,奖惩的轻重程度首先考虑到的不是学生的自身因素,而是其父母的身份地位和背景。而学生在意识到这些外在的隐性优势或者劣势后,也会产生一种自然而生的优越感或自卑感,使得或明显或模糊的等级链条就此形成。而这种特权主导下的排序思维,将会催熟学生,不利于形成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