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温某不慎摔伤死亡, 其子女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温某生前买的意外保险金时却遭拒,最后闹上公堂。

  原来,双方剑拔弩张争执不下的引火点,竟然是医院开具的两份死因证明。记者今日获悉,该案经梅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5万元给温某子女。

  老人意外死亡后其子女要求理赔遭拒

  2017年12月17日,投保人温某(已故)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该公司出具了一份《投保告知单》给温某,主要约定有:“保险生效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保障期间一年,被保险人为温某,保障内容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额5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万元……”2018年4月3日,温某不慎摔伤死亡,其子女拿着投保单等资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遭拒,于是保险公司被呈告上法院,要求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万元。

  俩死因证明以哪份为准

  温某的子女主张,2018年4月3日晚上约八点其父亲在自家门口因意外摔倒后死亡,4月8日,温某子女依据其父亲生前购买的意外保险提供相关资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4月17日,保险公司以温某子女提供的4月4日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记载被保险人温某因年老死亡,属于自然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书。

  但温某子女提供的村委会于4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与当地派出所同日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均载明温某是不慎跌伤头部导致死亡。于是温某子女于5月2日要求医院对其父亲的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后重新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当时我院不了解情况就开了死亡理由是年老死亡,经我院多方了解和调查当地群众村委会及派出所,温某不是年老死亡,而是意外摔倒死亡。……”派出所、村委会均在此《证明》上盖章确认。

  保险公司则认为,其虽然认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但坚持温某是自然死亡,之前4月4日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可以证明其主张。温某子女则声称4月4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是由于当时火化需要才匆匆出具的证明,是医务人员没有经过调查核实而出具的证明。

  法院:以有权调查单位重新出具的证明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温某究竟是年老死亡还是意外伤害死亡,村委会与派出所于4月10日出具的《证明》及医院于5月2日重新出具的《证明》均证实温某非年老死亡,而是意外摔倒死亡,尤其是医院和派出所作为死亡事件的有权调查单位,经他们调查取证后重新出具的证明已经替代4月4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内容。

  根据温某生前的《投保告知单》上“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额5万元”的约定,事故发生时,温某既是投保人亦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应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5万元保险金,另温某子女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了案涉保险金的继承权,故温某子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保险金有理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燕花

  编辑:广州日报全媒体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