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行仓库内发现有老鼠,工作人员钟某使用易燃的杀虫气雾剂灭杀老鼠,随后点燃打火机观察灭鼠情况,结果悲剧了。仓库发生火灾,过火总面积约6平方米,财产损失77.2万余元,钟某因失火罪获刑一年十一个月,并与布行老板一起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人钟某于2015年12月10日14时,在海珠区石溪村蚝壳洲东街83号新隆工业区某布行仓库内工作时,发现有老鼠钻入布行仓库与和成布行仓库间的墙洞内,于是使用易燃物品黑旋风杀虫气雾剂灭杀老鼠,随后点燃打火机观察灭鼠情况,致使和成布行仓库发生火灾(过火总面积约6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77.2万余元)。

  2016年3月7日,钟某被抓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钟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某川人民币77.2万余元,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钟某上诉称,应按无罪处理,不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灭鼠造成火灾的行为应归结于其个人行为,不应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钟某犯失火罪并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某川的经济损失及上诉人许某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钟某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许某虹曾自认是该布行的老板,也以老板身份处理火灾事故,上诉人钟某也称许某虹是其老板,许某虹在一审提交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信息无法否认这一事实,钟某在工作期间履职灭鼠引发火灾,导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许某虹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钟某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钟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钟某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上诉人许某虹对钟某履职期间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