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广州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从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管理办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依法完成规划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管理办法》还指出,销售商品方式,应当将在销售方案中明确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根据《管理办法》,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在保证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才能将剩余车位、车库出售给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或车库的业主。

  另外,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租售车位、车库,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