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门市江海区原副区长邓万灿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通讯员供图■12月27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门市江海区原副区长邓万灿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通讯员供图

  曾潜逃20余年,去年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何奎 丁洁报道 12月27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门市江海区原副区长邓万灿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邓万灿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并继续追缴邓万灿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新快报记者了解到,邓万灿曾于1996年出逃境外,至2018年7月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江门中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1996年,邓万灿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手政府下属企业国有资金过程中,侵吞、挪用公款800万元左右,超过3个月未还。1996年11月,邓万灿出逃境外,直至2018年7月主动回国投案自首,退赃人民币20万元。

  江门中院认为,邓万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邓万灿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邓万灿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综合考虑邓万灿身犯两罪的事实和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邓万灿作出上述判决。邓万灿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