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陆妍思 通用员粤药监报道 近段时间市民前往药店购买发烧咳嗽等相关药物,须进行实名登记后才能购买! 2月9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提出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

  通知指出,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医疗保障局。

  除了通过线下药房买药,很多人会通过网络购药,送药上门,其中同样包含一些止咳退热药。针对这种线上订单,药监局要求,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应督促入驻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通知要求,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发现购药者符合(一)有发热症状的人员;(二)14天内来粤的湖北或温州人员;(三)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四)与(二)(三)类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应劝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当地“三人工作小组”(由街道村委干部、基层医疗机构、民警组成)报告。

  省药监局指出,建立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有利于发挥全省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实施全面精准排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通知特别指出,对于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药店,情节严重的,将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