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调研员梁明新受贿、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梁明新的赃款548.4万元予以追缴。

  梁明新,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在职本科学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到2015年,梁明新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测综合楼等工程项目上为茂名市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某宁(另案处理)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款共计497万元,另有约定的180万元贿款,到本案案发为止尚未收到。

  2012年到2015年,被告人梁明新在担任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刘某开办的茂名市信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日常监管上给予关照,先后收受刘某的贿款共21.4万元。

  法院还查明梁明新犯行贿罪:2008年11月,被告人梁明新为了职务升迁,向时任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局长林某某行贿30万元人民币。

  关于这宗行贿事实,被告人梁明新供述说:“2008年11月左右,我为了能顺利提任茂名市质监局局长一职,给时任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局长林某某送了30万元的现金,2012年下半年,由于我受到举报,林某某把30万通过转账还给了我。”

  林某某在证言中证实,2008年年底,时任茂名市质监局副局长的梁明新为了顺利提任茂名市质监局局长,送给其30万元人民币。“后来由于梁明新不断受到举报,我为了避免麻烦,于2012年10月把30万退给了梁明新,是汇到了梁明新的账户上。”

  法院综合认定,被告人梁明新共收受他人贿款518.4万元,另有与行贿人约定的贿款180万元到本案案发为止尚未收到;梁明新向他人行贿30万元。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梁明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明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梁明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被告人梁明新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梁明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于是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束孟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