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许悦
通讯员粤农轩
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当中一个创新举措,就是重申了宅基地的分配原则,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的解读,《通知》的一大创新举措,是重申了宅基地的分配原则。
当中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广东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消除公安分户前置障碍。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为了让基层有章可循,《通知》另一大创新举措,是明确了村级审核有关流程环节,且明确有关流程的公示时间。
根据《通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在规范村级审核的同时,《通知》还规范了乡镇审批。规定乡镇政府要依托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2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
为此《通知》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要求各县(市、区)要细化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在《通知》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参照乡镇政府执行。
编辑: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