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永定5月9日电 (陈立烽 李汉臣)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9日披露,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林某雄因非法采伐4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林某雄是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在一次与他人聊天中,他无意间得知永定湖坑地区山水秀美,山上零星分布着野生珍稀植物红豆杉,便盘算着能移植几株到自己家种植。2014年,林某雄来到永定区湖坑镇,辗转认识了龙岩市永定区湖坑镇的农民江某容和林某存(二人均已判刑),提出高价向他们收购野生红豆杉。

  在金钱的诱惑下,江某容、林某存开始为林某雄寻找野生红豆杉。当年5月,林某雄先以6800元的价格向江某容购买了其自留山山场上的3株野生红豆杉,又以10000元的价格向林某存购买了另1株野生红豆杉。在与二人谈妥价格后,林某雄带领工人亲自到山上将这4株红豆杉移植到了位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的家中,但均未成活。

  同年,被告人林某雄将这4株未成活的红豆杉挖到他家附近堆放柴火的空地堆放,后因火灾不慎被烧掉。经鉴定,被告人林某雄非法采挖的四株红豆杉树种种类为南方红豆杉,属天然生长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四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