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修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多个处罚条款加码

  在广州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近日,广州市人大就《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提出修改,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公布,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如情节严重,可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相比修改前“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8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发出第59号公告,宣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中,就包括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分类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中,包括个人不分类投放垃圾在内的多种违法行为,最高处罚有所提高。

  修改后的条例中,个人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而修改前的规定是“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这也比修改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相比修改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相比修改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8月21日表示,《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修改,对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部上位法的修改。被修改的罚则,对应了上位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罚则修改。与此同时,不少罚则添加了“情节严重的”字眼,也是对上位法相关罚则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