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公司对两名哺乳期员工调整的岗位非必要且有针对性,动机令人生疑

  廖女士是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公司”)的一名员工,原本办公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型商城,可在她生完小孩,还处于哺乳期时,公司却将她和另一名同样处于哺乳期的同事,调岗到黄埔区某商务楼办公。

  可这样一来,由于新办公地点偏远,廖女士的通勤时间来回全程需要五六个小时,廖女士认为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尚未与她进行协商,对她本人的哺乳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这一变更并非工作必要。

  多次沟通未果后,公司以其连续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廖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2万元,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李雪

  哺乳期被调到新办公点 来回通勤5个多小时

  2012年8月6日,廖女士入职暴风公司,任职广告部销售助理一职,工作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某大型商城。

  2017年5月24日,廖女士与暴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合同至2021年2月5日终止,在上述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工作地点一直未变动。

  2017年12月,廖女士结婚并在2018年7月生下宝宝,在处于哺乳期时,由于家庭方面原因,廖女士丈夫及刚出生的小孩在佛山,为此,廖女士每天上班是通过地铁方式来回于佛山禅城与广州天河两地。

  据廖女士介绍,2019年1月,暴风公司的一名负责人突然以公司的办公地点租金到期为由,以邮件方式另外安排她从2019年1月28日开始到黄埔区开萝大道某商务楼的新办公地点上班。除了她之外,还有一名处于哺乳期的同事被安排到这里,其余同事则被安排至其他地方。

  “坐公交地铁到新办公地点,单程需要2.5-3小时,来回需要五六个小时。”廖女士认为,公司变更新工作地点的决定前,没有跟她进行协商,该工作地点的变更现实中确实给她上班造成严重不便,特别是哺乳问题,并且暴风公司此次变更工作地点既不是出于工作上的必要,也不合理。

  工作地点变更后,廖女士于2019年2月21日、2月28日、3月13日向暴风公司发送的邮件中反复主张“公司未经协商同意变更办公地址不合理不合法,造成我们哺乳期员工上下班极为困难,我们不能接受,请公司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

  就此问题,廖女士还多次找暴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变更至合理的工作地点时,暴风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劝告她主动辞职。至此,廖女士认为,暴风公司是想通过以变更工作地点至偏远处,以达到迫使廖女士主动提出辞职的目的。

  公司辩称调整办公地点无需协商

  到了去年3月15日,暴风公司给廖女士发送电子邮件,称她已经连续多日没有去新的工作地点打卡上班,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并要求她从3月18日起必须到公司打卡上班。对此廖女士也回了邮件,再次表达自己的诉求。

  去年4月9日,公司向廖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廖女士2019年3月18日至4月8日期间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为此,廖女士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驳回了她的全部请求,为此她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暴风公司辩称,公司虽将廖女士的办公地点从广州市天河区调整到广州市黄埔区,但遵守了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续订书》中关于“工作地点:广州”的约定,该变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不需双方协商一致。

  且暴风公司调整办公地点是因为公司原办公地点租赁期满,也已提前告知包括廖女士在内的公司员工,在2019年1月25日公司又通过邮件再次告知廖女士办公地点调整的情况,廖女士对此是明确知晓的。

  同时,调整后的办公地点交通便利,廖女士上下班仍比较便利,调整前后廖女士上下班路程花费的时间变化并不是很大,并不会严重影响廖女士的工作和生活,其产假也早已结束,虽还在哺乳期,但也应遵守公司规定正常上下班。公司新的办公地点有地铁直达,开车也非常方便,上班时间是9:30-18:30,中午休息一小时,在广州这种大城市,这种上班情况实属正常。

  公司认为,考勤制度属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予以遵守,然而廖女士未经公司批准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依法依约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辞退 需支付11.2万赔偿金

  经审理,黄埔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廖女士的工作地点在广州,暴风公司在广州市行政区划内调整廖女士的工作地点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工作地点的调整属于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暴风公司即便是在行使用工自主权,亦应恪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廖女士友好协商,并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但纵观全案,法院认为暴风公司此次调整廖女士的工作地点于情理不符,亦有悖于上述原则。

  一审主审法官刘波表示,暴风公司在本案中的工作地点调整并非适用全体员工,而是仅针对廖女士、郑女士这两名哺乳期女职工。廖女士、郑女士家分别住在佛山市禅城区和广州市番禺区,但工作地点却是从广州市天河区调整为广州市黄埔区的原萝岗区行政范围内,暴风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的动机和出发点令人生疑。

  暴风公司主张将新办公地点设在黄埔区系考虑成本及员工状况,但综合全案证据,其主张根本无法令人信服。对于成本因素,该公司租赁的办公地点属于一月一签、灵活多变、租金低廉的移动工位,且在广州市天河区五羊邨地铁站附近即有分店,价格也与暴风公司新办公地点完全一致,不存在成本上的差异;对于员工状况,本次调整只涉及廖女士及郑女士,该两名员工均属于哺乳期女职工。

  哺乳期女职工属于职场中的特殊人群,理应得到更多的关爱,但暴风公司此次工作地点调整既非必要,又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有强人所难之嫌。暴风公司调整前并未与廖女士友好协商,廖女士得知调整后即多次与暴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抗议,但均未获得暴风公司的通融。且廖女士2019年3月18日之后未继续为暴风公司提供劳动并非其自身原因,而是暴风公司有意不向其安排工作。

  综上,黄埔法院认为,暴风公司此次工作地点调整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数额为11.2万元。

  一审宣判之后,暴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