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焕坤

  1月21日,15届132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载明,新增工业用地应在项目引进时同步开展项目审查工作,存量工业用地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审批前开展项目审查工作。新增工业用地土地竞买人在报名竞买时需提供本方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明确开工、竣工、投产、达产时间和税收产出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关联条件,以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作指引》适用于广州市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M1、M2、M3)的产业监管,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执行。

  根据《工作指引》,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包括项目的产业类别、税收产出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关联条件;项目的开工、竣工、投产、达产时间;开展投入产出监管评估的考核周期等6方面的内容。

  存量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其中: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用地出让时未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工作指引》还明确了奖惩机制。根据工业用地项目总体评估结果,实行自行退出、惩戒、奖励三类处理方式。用地主体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在达产及以后阶段,经评估未履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约定要求由关联条件提出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履约评估。累计3年未达到要求的,按约定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