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饶舒玮)4月29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包括五个方面举措,分别为加强房价调控、引导企业合理定价、控制在售项目价格涨幅、督促企业及时申请办理预售及加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监管。

  据悉,《通知》提出,从严控制在售项目价格涨幅,对于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调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由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后半年延长至一年,涨幅不超过3%(含本数);下调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维持半年不变,降幅不限。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类规定可以抑制房企频频申请调价的冲动,类似频率减少也使得调价的空间减少,进而倒逼房企主动按既有价格销售。

  在引导企业合理定价方面,《通知》规定,经审核确认的新建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作为该项目在本年内申请办理预(现)售批次的平均申报价格,开发企业可根据拟办预(现)售楼栋的情况自行定价,但须以幢(或“栋”,下同)为单位申报销售价格,同一批次不同幢申报均价相差幅度不超过10%(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申报均价相差幅度不超过40%),同一幢单价最高与单价最低的住宅单价相差幅度不超过25%。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督促企业及时申请办理预售,如发现已达到预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售的,应立即发出提示函,督促开发企业尽快申请办理预售。

  此外,《通知》还表示,将加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监管,实行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新京报记者 饶舒玮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