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都洛阳,文明中外。

  然而,近期在这个文明之都,却出现了一份不太文明的、让业界惊诧的奇葩红头文件。

  这份文件带着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洛阳市住建局”)的“红头”,但落款公章单位却降至洛阳市住建局的一个内设科室。奇葩的格式里面,书写的则是有以偏概全嫌疑的隐性排他条款。

  如此“前后矛盾”,究竟是洛阳市住建局在发布时“犹抱琵半遮面”,还是其内部科室在“拉大旗作虎皮”?与此同时,这一份区区数百字的文件,为何又被业内企业认为“极具杀伤力”?洛阳的营商环境会否因此被披上乌云?

  对此,上证报记者进行了调查走访。

  “奇葩公文”再现身

  是上级单位“甩锅”,还是内设科室“充大”?

  被多家业内企业诟病的这纸公文名为《关于提高勘察设计文件实用性的通知》(下称《通知》)。上证报记者注意到,这一《通知》从外观上看,是一份政府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且盖有公章。发文时间为2021年4月8日,收文单位为“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记者发现,虽然文件挂有“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红头”,但落款盖章的单位却只是该局的一个内设科室: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管理科。

  名不正则言不顺?

  我们先看看这份文件的主旨意思:因发现洛阳“极个别项目选用预制管桩做为地基处理或桩基础使用,使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要求无法在施工中实现”,发文单位要求各收文单位要在工作中“充分考虑洛阳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发挥审图机构的作用,把好施工图审查关”等。

  言下之意很明确。

  上述《通知》一经发出,便引起了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河南广和管桩有限公司、河南双建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力杆塔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质疑。而企业质疑的第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这份红头文件的发布“过于儿戏”。

  过于儿戏?此话怎讲?

  上述企业中的代表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作为洛阳市住建局的一个内设科室,勘察设计管理科是否有权以上级单位的名义发布通知,是否存在越俎代庖、越权发文的嫌疑。

  “内设科室以主管单位的名义发文这很容易让人产生联想,到底是住建局‘犹抱琵半遮面’找了个‘背锅’的,还是内设科室在‘拉大旗作虎皮’呢?”上述企业代表质疑说。

  对此,洛阳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科长王光陆向上证报记者解释称,以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红头”,是该部门下发通知的固定格式。

  但在落款单位及加盖公章方面,如何才算规范呢?

  洛阳市住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上证报记者,如使用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公章需要相应的审批手续和流程,他个人也并不知晓勘察设计管理科曾经发布过这样的一份文件。

  官方:只是“内部通知”

  企业:在打规范性文件“擦边球”,内部通知更有杀伤力

  对于这一文件,洛阳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科长王光陆还解释称,该通知是只是在内部工作群中发布的内部工作文件,主要对相关单位进行提醒,是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并不具备强制性。

  但对于这种“内部通知”的解释,企业代表们并不认同:“无论从这个通知上写明的收文单位,还是目前实际传播的范围来看,这个通知都谈不上内部可言。”

  上证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也应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与此同时,为遏制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等情况,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8年就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法定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发文。同时表示对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对于洛阳市此次发布的这一《通知》,有企业代表直言不讳地说:这一《通知》就是在打规范性文件与“内部通知”的“擦边球”。

  此外,对于当地行政部门所给出“内部通知”的说法,有企业代表更直言称,从这份文件所起到的实质性影响上看,这一所谓的内部文件“杀伤力极强”。“正式文件往往还有公众监督的可能,这种所谓内部通知负面影响更大。”

  《通知》中所载内容是否存在“选择性警示”?

  除对上述《通知》的发文方式存在质疑外,来自上述企业中的多位代表对《通知》内容存在更多质疑,认为这一《通知》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企业代表所质疑的内容,正是前文所述《通知》中所载“有极个别项目选用预制管桩做为地基处理或桩基础使用,使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要求无法在施工中实现”这样的表述。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副总工赵海生介绍说,预制管桩做为地基处理或桩基础使用,具有强度高、环保、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等特点,是一种应用成熟且广泛使用的建筑材料,预制管桩在京沪高铁(5.700, -0.18, -3.06%)、二广高速、港珠澳大桥、各大机场建设中均得到普遍使用。

  赵海生表示,洛阳的地质条件,并不是某一类桩基础产品或者方案,可以一票通关、一家通吃的,诸如载体桩、管桩、CFG等各种产品和方案,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用一个未经过专家组论证、未经流程科学评定的行政命令,去限制某大类建筑部品的使用,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通知》既然说‘洛阳地质、水文环境复杂’,既然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那为什么就单单针对‘预制管桩’进行了发文警示?”一名企业代表也质疑说。

  据记者了解,洛阳市住建局此前并未因为其他桩型、其他施工方案的极个别项目无法在施工中实现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出台、下发过同类通知。

  “任何一种基础施工方法,均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都有成功和失败的案例。”有业内人士表示,洛阳住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作为管理单位,其做法有些以偏代全,甚至存在“选择性警示”的嫌疑。

  预制管桩“本无错”

  片面抹杀“难服众”

  采访中,王光陆告诉记者,其负责的勘察设计管理科之所以发出上述《通知》,源于一份来自洛阳市质检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报告称:因地质环境特殊,洛阳市联东U谷•洛阳瀍河科技创新谷项目中实验的三根预制管桩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也正是因为洛阳的地质条件很复杂,我们科室从公众安全角度考虑,给相关设计、建设单位做一个提醒。”王光陆解释说。

  对于这一说法,记者也进行了进一步询问:

  其一,既然是从公众安全角度出发,相关行政部门为何选择“内部通知”,而不以公开发文这一受众更广、警示性更强形式进行提醒?

  其二,对于预制管桩承载力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检测报告是否给出了结论?究竟是使用预制管桩不能胜任当地地质条件,还是设施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亦或是现场施工作业出现了相应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王光陆并未给出正面回应。

  对此,洛阳市联东U谷·洛阳瀍河科技创新谷项目相关负责人坦陈,第一次试桩确实发生了检测报告中的情况,“得知这一情况后,项目在继续采用原预制管桩的基础上,第一时间更换了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试桩承载力已经达标。”上述负责人介绍,最新的检测报告已在3月31日通过桩基检测数据实时远程监管系统,上传至洛阳市质检站的检测监管平台。

  有熟悉当地地质情况的业内人士表示,每个地方都有独特的地质水文环境,洛阳也不例外,但可以从施工工艺、施工人员素质、施工机械工况等相应调整,没必要单独把一类成熟材料排除在外。

  谁在“排他”?谁在得利?

  多个涉事项目改用北京一家企业的专利产品和方案

  据了解,在上述《通知》发出后,洛阳市内多个使用预制管桩的项目被迫停工,一些已经通过各级评审、执行法定程序的设计方案也被叫停。

  有企业代表表示,其公司在河南多个预制管桩项目已被叫停,产品随后也被替换,造成的直接损失已高达上百万元。据透露,目前该公司停工的项目和方案,都已改用了北京一家企业的专利产品和方案作为替代方案进行后续施工。

  “在没有充分论证,仅凭‘极个别项目’上的阶段问题,就将一种沿用多年的桩型类别‘一棒子打死’,这既存在‘故意排他’嫌疑,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有违当地正在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初衷。”一位企业代表这样对记者说。

  对于此事,知名经济学家宋向清表示,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在宋向清看来,这些“奇葩”文件不仅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当地营商环境。他建议相关部门应严格做到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集体审议、及时公开发布等环节,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

  古都洛阳,美在文明,而公开公正公平的商业文明,能优美地方的营商环境。奇葩红头文件事件,会否有损洛阳的营商环境?我们将继续跟踪。(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