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报道:5日,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发布了由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记者了解到,《条例》拟采用特区立法的形式,将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健全住房公积金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等作为立法重点,构建符合深圳实际的现代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

  《条例》引入自愿缴存机制,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五类主体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明确了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进一步完善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支持机制。单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该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条例》探索支持租赁住房发展机制。同时结合深圳市实际补充完善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或“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协助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例》均拟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