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不满骑车送餐小伙拍打公交车门,公交司机驾驶公交车追赶、迫停,并殴打小伙致轻伤。昨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卢某清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

  法院查明,2016年3月7日12时20分许,刘某骑自行车途经越秀区东风东路锦城花园车站2号站时,卢某清正驾驶261路公交车往该站停靠,因公交车与正在机动车道行驶的刘某靠得较近,刘某用手拍打了一下公交车车门,后继续骑车前行。

  卢某清见状,即驾驶公交车追赶,在梅东路与东风东路交界处的人行天桥下追上并逼停刘某。随后,卢某清下车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右侧眼眶下壁骨折、右侧上颌窦前外壁及后外壁骨折(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月8日,卢某清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梅花村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其殴打刘某的上述主要事实。

  法院认为,卢某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卢某清故意伤害,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其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卢某清作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宣判后,卢某清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