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一公务员再婚生育二孩被定性超生 起诉卫计局

  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各地陆续出现一些特殊生育案例引发争议,比如再婚家庭生育二孩究竟应该如何认定?最近广州一对夫妇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无奈之下他们将卫生局告上了法庭。

  12月19日,赵前(化名)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卫计局告上了法院。赵前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与现任妻子孙里(化名)结婚前,曾有过两次婚姻,各生育一个孩子,均归前妻抚养。孙里此前未婚未育,与赵前结婚后于2009年生有一子。

  2015年12月,孙里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今年7月23日,第二个孩子降生。8月,赵前向单位告知自己生了二孩。随后不久,同事传闻赵前或被认定为超生,一旦被认定,赵前将被开除,全单位每个人的生育奖都会泡汤,单位和领导也将被处罚。

  其实早发现怀孕后的2015年12月30日,赵前曾向广州市越秀区卫计局网站在线咨询自己的情况是否合法。2016年1月13日,越秀区卫计局在线回复表示:“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对此回复,赵前感到疑惑:“既然党和政府都已经提倡了一对夫妻生两个,再婚夫妻那也是夫妻啊,条文上白纸黑字很清楚啊。”

  界面新闻注意到,自2003年以来,中国离婚率已连续13年递增。今年7月,民政部发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中国大陆共有384.1万对夫妇办理了离婚手续。随着离婚家庭的增多,其再生育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由于再婚夫妻的生育问题在最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没有涉及,而是各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对于再婚家庭生育问题,不同省份的规定存在差异。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2016年3月24日公布实施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2015年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然而,该版计生条例并没有涉及再婚家庭生育问题。

  越秀区卫计局那句“等国家指导意见”是让赵前夫妻俩不踏实,他们没有向亲朋同事声张,直到2016年7月23日,夫妻二人共同生育的第二个孩子降临。孩子出生后赵前一直等新版条例出台,否则无法给新生儿合法办理户籍等各种相关手续。

  到了今年9月29日,广东省再次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有关再婚家庭生二孩的相关细则。对于再婚家庭,最新的广东省计生条例规定,以下4种情况可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于是在今年11月27日,赵前再次向越秀区卫计局申请,要求明确自己是否超生。12月13日,越秀区卫计局答复:“你夫妻2016年7月23日生育第四孩的情形不符合2016年9月29日公布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条款,属政策外生育行为。”由此,赵前与孙里共同生育二孩被认定为超生。

  对此结果,赵前并不认可。2015年12月30日公布的广东省计生条例并未对再婚家庭做出明确规定,这期间2016年7月23日赵前与孙里共同生育的二孩降生,直到9月29日广东省计生条例才出台有关再婚家庭的细则。“首先,以孩子出生后出台的新条例对我之前的生育行为下结论认定为超生,这本来就是有问题的。其次,我也是在妻子怀孕的时候咨询过其越秀区卫计委官方网站的。”

  赵前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的最早,但是再婚生育的细则出台最晚,别的省市早在2-3月份就陆续出台,而广东省却一直拖到9月29日,跨度10个月,怀胎也就10个月,孩子都生了,这不是对我们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吗?”

  为此,赵前于12月19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越秀区卫计局,要求撤销卫计局的认定。

  赵前的代理律师吴有水认为,广州市越秀区卫计局之前的答复是没办法认定,之后修订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家庭合法生育的情况也没有包括赵前这种情况,但是也没有禁止。“其实是广东省人大在立法过程中把这种情况给忽略掉了,在这种情形下,要认定他超生的话,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吴有水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赵前和孙里本身就是一对夫妻,当然可以生育二孩,并没有条文规定再婚夫妻不能生两个孩子。“他婚前生的两个孩子都是前妻抚养,因此不能把前面两个孩子的数量归到赵前夫妻俩身上。从表象来看,这对夫妻也并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赵前的困境暴露了各地计生条例遇到的普遍问题:在法律修改和生效之前的政策过渡阶段,到底以旧法还是新法为准?界限在哪儿?

  对此,吴有水认为应以新法出台之前的旧法为依据。“但是总的来说,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若是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则不能作为执法和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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