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版“收粮违法”案:收粮人告赢工商局 要求退12万稻谷款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 梁波

  针对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刑,尽管王力军并未提请上诉,最高法院还是罕见发出再审“指令”。在2016年年末,2017年年初,王力军“安静”接受“高墙外服刑犯”的生活,被再次打破。北京律师王殿学表示,他将于1月9日赶赴内蒙古巴彦淖尔,免费为王力军提供法律援助。

  因王力军案判决结果,与普通公众正常心理预期相距甚远,有网友对判决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情性提出质疑的同时,还晒出一起类似案件,并把这份判决书称为“良心判决”。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实,这份“良心判决”发生在广东湛江,具体案由为“江伟雄与廉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具体案情是一起因收购稻谷被查,收购方不服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民告官”案。当事双方分别为廉江生意人江伟雄和廉江市工商局。

  从查处到法院二审,该案经过工商查处、警方立案与撤案、廉江市法院一审和湛江中院二审等漫长环节之后,作为“民告官”的民,江伟雄赢了官司,尴尬也随之而来。

  1月8日,据江伟雄透露,二审“良心判决”胜诉后,因收购稻谷被廉江工商局查扣并卖掉,他于是通过法院要求廉江工商局返还稻谷款。经过诉讼并申请执行,这笔12万余元稻谷款,江伟雄至今没有拿到手。

  工商局

  收购稻谷“涉嫌刑事犯罪”

  时间回到2012年8月6日。

  廉江市政府组织“三打”办、公安、工商、安铺镇政府等职能部门,在安铺镇辖区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江伟雄雇请工人在安铺镇坡贞塘村设点收购稻谷。

  当天,廉江工商局对此立案查处,查扣江伟雄未销售稻谷48370公斤。

  在查处过程中,廉江工商局发现,江伟雄无证照收购稻谷数量巨大,涉嫌刑事犯罪,当天遂将案件移送廉江市公安局处理。

  经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明江伟雄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2012年6月28日起至同年8月6日收购并已销售给湛江粮食储备中心库稻谷2230150公斤。对查扣的稻谷48370公斤并交廉江市粮食储备中转库保管,经物价部门的作价以每吨2100元收购处理,值款101577元。

  案侦过程中,江伟雄提供其与湛江粮食储备中心库签订的《代收协议书》和《委托书》。

  根据《代收协议书》约定,湛江粮食储备中心库委托江伟雄在2012年7月1日至8月20日在廉江市安铺地段代收早籼稻谷2000吨。2013年3月5日,廉江市公安局以江伟雄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该案。

  2013年3月28日,廉江市公安局函告廉江工商局,建议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等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于2013年3月29日将案件移送廉江工商局。

  廉江工商局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8日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江伟雄的陈述和申辩,认定江伟雄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以江伟雄的行为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由,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016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

  未经许可“收粮”属违法

  面对廉江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江伟雄不服,遂向廉江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法律文书,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作为不服工商行政处罚行政案,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主要法律依据有三个。

  首先,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认定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作出廉工商经队处字(20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其次,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及《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收购资格且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故认定江伟雄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或接受委托从事粮食收购的行为均属违法。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对江伟雄以廉江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实体处理错误为由,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维持廉江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伟雄负担。

  上诉

  查扣稻谷为何“不告知”

  与内蒙古王力军不一样,江伟雄对一审判决不服。故向湛江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江伟雄提出“廉江工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廉江工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廉江工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江伟雄设点收购稻谷行为为擅自的无证经营行为属定性不当”等三点理由。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第一点理由中,江伟雄直接“两问”廉江工商局:工商查扣涉案稻谷,为何未出具查扣清单等交江伟雄收执?工商对所查扣稻谷处理情况,为何也未告知江伟雄?

  同时,江伟雄还提出,其根据湛江市粮食储备中心库的委托,设点收购稻谷应视为湛江市粮食储备中心库的收购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即便委托收购行为违法,亦不能改变江伟雄收购行为的性质,江伟雄的收购行为依然是属于湛江市粮食储备中心库的经营行为。

  综上,江伟雄认为廉江工商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处理不当,应予撤销。

  答辩

  没有回应“处理未告知”

  江伟雄提出上诉后,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的三点上诉理由作了答辩。不过,在答辩书中,廉江工商局并未对查扣稻谷处理情况缘何没有告知江伟雄作出回应。而是一再重申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廉江工商局具有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的无照收购稻谷的行为进行查处符合法律的规定;廉江工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适当。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廉江工商局引用法律法规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即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经营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属违法行为。同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没收非法收购粮食,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廉江工商局没收被查扣的稻谷48370公斤(值款101577元),并处三倍罚款304731元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

  实体处理不当应改判

  在审理查明事实基础上,湛江市中院认为本案属工商行政处罚纠纷。

  法院认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法院认为廉江工商局具有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不过,廉江工商局作出的廉江市安铺商强制字(2012)5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第54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价格证明书》,未依法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未听取行政相对人对查扣措施和价格认定结果的申辩,程序不当。对江伟雄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办,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嫌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处理,而对所查扣稻谷的价格鉴定委托人为临时协调机构廉江市“三打”办公室,委托主体不当,亦属程序不当。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应予改判。并作出二审裁决决定:撤销廉江市人民法院(2013)廉法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撤销廉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廉工商经队处字(20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廉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对话·江伟雄

  “工商卖我稻谷钱至今未给!”

  这起因收购粮食引发的“民告官”,江伟雄最终赢了官司。不过,因查扣稻谷已被工商局变卖,江伟雄遂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工商局依法返还这笔稻谷钱。经法院一审、二审,均作出判决要求廉江工商局返还江伟雄稻谷钱。不过,廉江市工商局以钱已上缴国库为由,至今没还。

  1月8日,江伟雄告诉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他已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什么时间才有最终结果,他心里没底。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你从好久开始从事收购粮食生意的?

  江伟雄:我从事收购粮食生意,已有20多年了。之前,粮食有粮站收。再由粮站转粮库。后来,粮站逐渐消失。粮农把粮食直接卖给粮库,是不太可能。于是,作为之前一直从事农产品生意的我,便接受粮库委托,开始做起了收购粮食的生意。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这行生意是否赚钱?

  江伟雄:这行赚不到多少钱。我们挣的钱,仅仅是非常微薄的运费钱。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现在还在从事粮食收购吗?

  江伟雄:还是要收一点。不过,我的主业已改为大米加工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被工商查没的稻谷去哪里了?

  江伟雄:被工商局卖掉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有多少钱?给你了吗?

  江伟雄:有12万多元。钱至今没有给我。工商局称,已交给国库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 那你打算怎么要这笔钱?

  江伟雄:我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时间已过去一个多月,廉江工商好久能还我稻谷钱,我心里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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