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安燕玲)昨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地质局原局长欧阳志鸿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欧阳志鸿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间,欧阳志鸿利用其担任省地质局局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项目开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95万多元。

  法院认为,欧阳志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受贿犯罪涉及人员多,范围广,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基本已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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