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起实施 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领居住证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栋 通讯员黄康灵、李云飞、曾祥龙)明日起,凭居住证就可以缴存公积金、考驾照、办出入境证件、补换领身份证、办计生证明,还可以落户……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审通过,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重新设定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扩充到既是居住证明,也是作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同时,增设了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半年以上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此外,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福利都有哪些

  新修订的《条例》赋予了居住证持有人更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如下:

  一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二是享受以下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三是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四是落户。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现居住地。

  目前广东有流动人口4369万

  据介绍,2009年7月,广东在全国率先推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为广东流动人口逐步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增强流动人口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条例》与《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居住证申领条件、程序、管理要求以及持证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权利、相关法律责任等均存在不相适应之处,亟须按照上位法精神进行修订。

  同时,广东省是全国流动人口最多的省份,目前有流动人口4369万,其中约950万居住期在半年以下,很容易再次流动甚至回流原籍。按照上位法规定,居住登记满半年申领居住证,可以避免居住证的浪费,减轻公共服务供给负担和财政压力。2009年《条例》的部分条款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广东省流动人口状况、特点和服务管理需要,亟须修订完善。

  居住半年可申领居住证 每年签注一次

  修订草案重新设定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将原《条例》规定的“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扩充到既是居住证明,也是作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重新设定了有关居住证期限及签注的条款。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一次。重新设定了有关居住证持有人权益的条款内容。增加了居住证持证人享有义务教育、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公共服务和便利。

  同时,增设了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条款。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增加了申领居住证须提交证明材料条款。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此外,还增加规定了对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篡改居住证信息的两种行为处罚。

  到达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条例》修订实施后,来粤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和签注应注意的事项:

  (一)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凭证。

  (二)可以不申报登记情形。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三)居住变更需办理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四)登记满半年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五)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六)提交材料。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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