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利用职务之便,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先后收受多人贿赂286万余元。近日,揭阳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局长郑国浩有期徒刑4年。

  据法院查明,2002年至2015年期间,郑国浩利用担任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潮州市建设局)局长、潮安县人民政府县长、潮安区人民政府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审批、监管房地产项目相关事项,调整辖区内开发用地的规划条件,审批、监管燃气公司的相关燃气项目等工作中,为有关人员、单位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83万元、港币116万元。案发后,郑国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286万余元。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郑国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国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及退清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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