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吴瑕)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新的《实施办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进行多方面优化,包括设置征收安置房建设条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多渠道建设、筹措征收安置房,将探索建立“安置房银行”用于各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

  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将有望统一

  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广州正式出台《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以来,广州共作出41宗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近4000户,征收面积超过80万平方米,为广州优化提升“一江两岸三带”、重点功能片区、轨道交通及重点路桥等建设项目提供了有力的征拆政策保障。

  市住建委介绍,新《实施办法》规定了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的评估原则和评估内容,设置了风险等级及其运用,明确该项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原《实施办法》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可设置不高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15%的搬迁时限奖励。新《实施办法》从尊重立法公平原则出发,将搬迁时限奖励标准设置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给予同一时段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米同等价格的奖励。

  非住宅被征收也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调查发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更期望回迁安置或产权调换。目前广州各区可用于征收安置的房源较少,无法完全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为此,市住建委参考其他省市征收安置政策经验,在新《实施办法》中设置了征收安置房建设条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多渠道建设、筹措征收安置房,并探索建立“安置房银行”用于各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

  原《实施办法》对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对于非住宅的征收补偿,原《实施办法》仅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设置了停产停业补助费,其它补偿内容没有明确。对此,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同时,新《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非住宅房屋的奖励制度,可由作出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体现了政策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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