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汕尾讯 (全媒体记者陈家源 通讯员郭汉强、陈朝敏)机器猫“哆啦A梦”是著名卡通形象,它经常出现在各种场合中,因它产生的侵权纠纷也不在少数。昨日记者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受理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因在其开发楼盘摆放“哆啦A梦”模型,最终被判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

  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2016年“五一”期间,由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管理的汕尾某楼盘在其楼盘内摆放了30个“哆啦A梦”卡通模型吸引顾客,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对“五一”活动及“哆啦A梦”形象进行了宣传。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哆啦A梦”形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则主张,“哆啦A梦”模型是由第三方提供并摆放的,且活动中并未销售门票以及销售“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衍生产品,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房地产场所内以及微信公众号上公开使用了“哆啦A梦”卡通形象,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哆啦A梦”形象的复制权、展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并赔偿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5万元。

  本案法官认为,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动漫美术作品,在公开发行之后,都享有著作权。本案中被告楼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展览著名动漫形象,虽然没有通过销售门票或者销售衍生产品直接获利,但从动漫形象所展览的场所看,楼盘具有商业性质,其目的是利用“哆啦A梦”动漫形象的影响力吸引潜在客户前往观看楼盘,从而促使楼盘销售量的提升,以期获得预期利益,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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