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杨晓梅、甘尚钊、张雅慧)家事案件将全程调解,对于有和好可能的离婚案件,可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广州市中院3日召开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要牢固树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复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三大理念,广州中院按照省法院“顶层设计、基层探索、部分试点、总结推广”模式推进该项工作,值得充分肯定。

  “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广州中院院长王勇表示,全市法院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奋勇争先的精神,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据了解,今年2月7日,广州中院印发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工作指引(试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指引(试行)》(简称“三指引”),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两级法院家事审判一体化格局,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记者注意到,《家事案件审理规程》明确了家事审判“调解为先,贯彻全程”的调解原则,要求发挥审判对家事的诊断、治疗、修复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保障功能与社会治理功能的有机结合。根据上述调解原则,除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家事案件进行全程调解。

  《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规定,对于离婚案件中双方有和好可能的情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规定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一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六个月,二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三个月。

  据了解,广州天河区法院、白云区法院此前已经在试行“冷静期”。审判实践中,法院经过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心理疏导和干预,掌握当事人的情况以后,可依程序设置冷静期。家事审判庭在冷静期内应主动了解双方当事人相关情况,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可通过委托家事调解员、电话调解等方式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