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8月15日电(记者毛一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刘永添等54人涉黑一案进行二审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判处主犯刘永添有期徒刑20年,判决其他53人20年至2年有期徒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永添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担任广州市萝岗区刘村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等身份,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2004年12月,刘永东、刘永森经其兄长刘永添同意,纠集他人在刘村村委门前持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对被害人刘某勇等人实施围攻追打、砸烧车辆,一举奠定了以刘永添为首的刘村“村霸”地位。经过多年经营,该势力团伙逐步形成了以刘永添、刘永东等人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永森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8年至2016年期间,该组织相继成立企业,按照其公司不成文规则,一旦发现非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即通过实施打砸、阻拦施工车辆、滋扰、聚众造势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正当手段,迫使被害人、被害单位放弃工程,最终由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当工程混凝土供应业务由其他公司承接时,刘永东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

  2009年、2012年,刘永添与刘永东密谋通过围标的方式由刘永东承接村委办公楼主体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并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向刘永添等村委成员支付工程款10%的回扣,刘永添等人共收受贿赂144万元。

  该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有组织地在刘村范围内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刘永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严重;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刘永添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被告人根据各自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宙成在二审期间赔偿被害人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所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永东在侦查阶段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广州中院对上诉人刘宙成、刘永东的部分量刑予以改判,维持原审其他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