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交委:滴滴多次以“没有时间”为由 拒绝签收执法文书)

■市交通部门执法人员在广州火车站一带开展路检路查。 通讯员供图■市交通部门执法人员在广州火车站一带开展路检路查。 通讯员供图

  网约车平台拒不执行处罚决定 将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交委透露,滴滴公司在签收执法文书时多次以“没有时间”或者“不知道”等理由搪塞并拒绝签收

  8月29日,广州交委向媒体披露了滴滴公司拒绝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拒绝向主管部门提供车辆和订单信息,以及拒绝签收执法文书。

  市交通部门于8月29日对广州市网约车市场整治情况进行通报,并表示对于网约车平台不配合调查的行为,将以“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为由立案查处,对于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网约车平台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新快报记者 代国辉 通讯员 交通宣

  强力整治网约车平台违章行为 查处滴滴平台违章208宗

  广州交委表示,网约车平台作为联系司机和乘客的桥梁,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保证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从业资格,营运车辆具有合法营运资质,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驾驶服务过程中合法合规。只有平台尽到了主体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2018年,市交通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41次对滴滴、易到、星星打车、首约、神州、AA租车、曹操专车等网约车平台展开了调查,对平台向无证车辆、无证司机违规派单等违章行为共立案查处240宗,其中立案查处滴滴平台违章208宗。

  此外,市交通部门在路检路查中,将无证网约车司机、无证网约车车辆作为重点整治对象,每周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关注客运站场、机场、商圈、地铁口等网约车违章行为多发区域,并积极协调公安交警、区属地交通等有关部门,对群众投诉较多区域开展有针对性打击。2018年至今,市交通部门共查处网约车违章778宗,同比增长263.6%。

  滴滴拒绝签收执法文书 市交委:期满将申请强制执行

  29日,广州交委向媒体披露了滴滴公司在拒绝配合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细节。

  广州交委透露,在市交通部门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滴滴公司曾多次以需要向总部申请为由拒绝,拖延提供车辆、订单等数据信息;在签收执法文书时也多次以“没有时间”或者“不知道”等理由搪塞并拒绝签收;对于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滴滴公司也不按期缴纳罚款。

  广州交委表示,对于滴滴平台在调查取证、签收执法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等方面存在不配合执法监管的行为,市交通部门一方面依法以“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为由立案处理;另一方面通过联合行业管理部门约谈公司负责人,要求其配合处罚文书签收工作。

  目前,滴滴平台已有29宗违章案件,即将到强制执行期,若滴滴平台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待法定期限届满后,市交通部门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滴滴顺风车下架期间 以顺风车名义变相运输将被罚款3万-10万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拼车、顺风车的界定,广州市制订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按照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原则,明确了合乘出行的内涵和具体认定标准,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意见》,合乘出行者须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且符合实名注册、车辆取得本市号牌、全天不超过两次合乘出行等规定。目前,滴滴平台下线顺风车业务,其间以滴滴顺风车名义从事旅客运输的行为,将涉嫌非法营运,依照《道路运输条例》将被处以3万-10万元不等罚款。

  近年来,市交通部门多次通过约谈、走访等方式,督促开展合乘业务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得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并将相关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同时,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行为。2018年,市交通部门查处42宗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

  广州交委表示,网约车服务的迅速发展给市民提供了更多个性化的出行选择。但依法依规经营,严守安全底线,落实承运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是任何网约车平台经营、发展的前提。市交通部门重申,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共享经济也不是违规经营的灰色地带,对于网约车市场存在的违规行为,市交通部门将继续保持高压整治。

  链接

  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平台违章

  处罚依据: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责任编辑: GDN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