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标题:《重磅!小区内不买车位就无位可停?未按规定执行最高罚50万!》
有车的小伙伴看过来~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已表决通过,
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这次的新规有哪些亮点?
住宅停车、经营性停车场有哪些新变化?
来,咱们一起来看看~
住宅停车
住宅停车新规多!
住宅停车这些你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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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停车费遵循“议价规则”,所在镇、街道应指导协调
此次《条例》规定价格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未按照议价规则制定、提高停车费的,将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车位租售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可“只售不租”
《条例》开创了国内第一个
以行政权介入限制开发商
“只售不租”行为的先河,
避免了业主只能通过司法诉讼、
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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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
★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住宅区临停车位,业主“双过半”说了算
目前,部分住宅小区配建车位
不能满足停车需求,
大部分住宅小区物业利用道路、绿化带等
业主共有区域设置了
临时停车位并收取停车费。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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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利用共有部位设置停车位、停车费收多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俗称的“双过半”通过,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同时,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有小伙伴就问到了:
有软件可以查询停车信息吗?
答案是肯定的哦!
《条例》规定,市交通部门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
市交通部门正在打造全市停车信息开放共享平台,建成后将逐步接入全市经营性停车场信息和共享停车平台的泊位信息,并向社会发布共享,届时车主可通过平台实现车位查询和便捷导航。
你是不是已经期待地搓搓手了?
不过!不良停车行为可能计入信用记录~
《条例》对车主停放行为也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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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停放路外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时,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要正确使用设备,不得损坏相关设施、设备,不得驾驶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不得私设地桩地锁,不得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车主不遵守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各部门逐步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车主违规停车行为可能产生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看完了住宅停车,
经营性停车场又有哪些新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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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停车场
1.
经营性停车场无需行政审批,只需备案即可
《条例》对经营性停车场实施事后备案的方式,经营性停车场只需向所在区交通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停车泊位类型和数量、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必要资料,进一步简化了停车场开业要求。
市交通部门已经组织完善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指南,自10月1日起,各区交通部门开始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2.
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发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条例》规定了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符合特定条件的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容积率等鼓励措施。
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加快广州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将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提供优惠政策和宽松环境。
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是实现节约集约化用地的有效方式。
对于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条例》也有明确规定~
一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简化审批程序;
二是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准予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三是明确在符合一定高度、退让距离、建设规模等条件下免予规划许可的扶持措施。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完善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安装报建程序。
编辑陈梦莹
责编龚倩仪
校对龚倩仪
来源 广州市交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