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以伪造货币罪判刑十二年,29年前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
前不久上映的电影《无双》中,周润发和郭富城饰演了一对伪造假钞的“超级大骗”。在现实中也有一些人铤而走险伪造人民币,为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昨日,新快报记者查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获悉,近日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颜某伪造货币一案,颜某在广州番禺区的小区住处,使用扫描仪、电脑、打印机伪造了120.52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利用扫描仪打印假币 销毁伪造货币时被抓获
从2016年3月起,颜某在网上购买了伪造货币的原材料,回到位于广州番禺区某小区的住处,使用扫描仪、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通过扫描、修图、打印等方式伪造人民币纸币。
2016年12月24日,警方根据群众举报,来到该小区颜某住处的二楼平台,当场查获一部分正在被销毁的伪造人民币,并将准备逃离案发现场的颜某抓获,缴获的人民币纸币成品、半成品23431张(面额分别为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及1元)及作案工具一批。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鉴定,23431张人民币纸币成品、半成品均为假币,总面额共计120.52万元。
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颜某于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
颜某,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据了解,颜某16岁时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1993年8月24日至2009年8月23日,1997年12月16日经批准保外就医一年,期满后一直脱管未归。
为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排污管被残破人民币堵塞 水电工发现异常报案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及桥南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内容显示,2016年12月24日,桥南派出所接到物管公司报案称,排污管内发现大量切碎和撕烂的疑似伪钞碎片。
据物管公司水电工任某表示,前一天晚上8时(即2016年12月23日),业主投诉排污管堵塞了,他和同事前往车库检查排污管,打开检查口时,见有大量的纸浆及碎片喷出,当时就收集了三个垃圾铲(已运垃圾厂处理),但管内仍被大量的不明物堵塞着。
次日8时许,任某和同事再次去到现场排除堵塞故障,当他把铁丝伸进排污管进行钩拉时,见大量的纸浆及碎片流出,纸浆及碎片中夹有多张没有裁边的100元、50元、20元及10元面值的人民币。
“我们觉得奇怪,检查纸浆和碎片发现像是被打烂的人民币。”于是任某和同事两人向公司领导汇报了情况,随后物管公司向公安部门报案。
被告辩称:打印人民币是为了好玩 未流入市场
被抓获后,被告人颜某供述:当天10时许,他在家里正将从电脑打印的一批人民币图片泡水撕烂,冲进厕所马桶里,看到楼下来了不少警察,“担心警察认为我在制作假币会被抓,自己才跳下二楼的。”
在庭审期间,被告人颜某依旧不承认伪造假币,辩称自己是为了好玩、消遣、练习自己的技术才选择打印人民币,纯属娱乐,假币未流入市场,且伪造的假币并不足以乱真,故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对此,其辩护人认为,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要求其与真币的相似性足以欺骗他人,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而颜某是在A4纸上打印人民币,纸质粗糙,没有金属线与水印,并不足以蒙蔽他人。
而且颜某伪造假币的目的是自我娱乐,未在市场流通,在被抓获前也已自行销毁,故其并无主观故意,且未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金融管理秩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为此,辩护人称,其当事人颜某主观上没有破坏货币公共信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流入市场,影响金融秩序,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新罪加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对于控辩双方对被告人颜某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侦查机关缴获的伪造纸币,已具有真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依法对涉案纸币进行鉴定,确定23431张均为假币,故颜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纸币不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不属于假币的意见不成立。
此外,伪造货币罪是行为犯,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即构成该罪;假币半成品9321张、成品14110张,均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广州中院认为,颜某作为无权印制人民币的个人,在居所大量秘密伪造人民币,更购买具有水印、防伪线的纸张用于印制,积极追求仿造真币,其及辩护人关于其伪造货币系为娱乐,不具备伪造货币主观故意的意见不能成立。
而针对颜某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的情况,湖南省郴州监狱建议,颜某于1998年12月15日保外就医届满后,脱逃期间应不计入实际执行刑期,即1998年12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23日的时间为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应当依法继续执行。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仿照人民币的面额、图案、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加上颜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尚未执行完毕,现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为此,广州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颜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故意杀人罪,未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八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总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八个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争论焦点: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被告人颜某:自己是为了好玩、消遣、练习自己的技术才选择打印人民币,纯属娱乐,假币未流入市场,且伪造的假币并不足以乱真,故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辩护人: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要求其与真币的相似性足以欺骗他人,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而颜某是在A4纸上打印人民币,纸质粗糙,没有金属线与水印,并不足以蒙蔽他人……
广州中院:伪造货币罪是行为犯,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即构成该罪。颜某作为无权印制人民币的个人,在居所大量秘密伪造人民币,更购买具有水印、防伪线的纸张用于印制,积极追求仿造真币,其及辩护人关于其伪造货币系为娱乐,不具备伪造货币主观故意的意见不能成立。颜某仿照人民币的面额、图案、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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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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